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0]3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决定设立吉林省政府农林水利产业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该决策会议组成人员业经省委审定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决策会议职责
吉林省政府农林水利产业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是经省政府授权,对省直农林水利产业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的特定组织形式,代表省政府依法行使出资人的职权,对省政府负责。其职责任务是:
(一)决定营运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
(二)审议批准营运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委派或更换营运机构的董事、监事(职工代表除外),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营运目标,考核其国有资本营运情况,根据效绩进行奖惩;对营运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产权变更、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四)决定营运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解散和清算;制定或审议批准以及修改营运机构章程。
(五)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工资总额。
(六)其他需要做出决定的事项。
二、决策会议组成人员
主任:杨庆才 副省长
成员:
包 秦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杨绍明 省政府副秘书长(兼)、省农业委员会主任
刘长生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于子游 省财政厅副厅长
果 敢 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
孙宝海 省企业工委副书记
冯 巍 省农业科学院院长
孙立诚 吉林农业大学副校长
决策会议全体成员均为兼职。
三、其他事项
决策会议不纳入省政府行政机构序列,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决策会议议事规则、责任制度由决策会议提出,报省政府审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年九月十四日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0]3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决定设立吉林省政府农林水利产业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该决策会议组成人员业经省委审定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决策会议职责
吉林省政府农林水利产业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是经省政府授权,对省直农林水利产业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的特定组织形式,代表省政府依法行使出资人的职权,对省政府负责。其职责任务是:
(一)决定营运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
(二)审议批准营运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委派或更换营运机构的董事、监事(职工代表除外),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营运目标,考核其国有资本营运情况,根据效绩进行奖惩;对营运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产权变更、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四)决定营运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解散和清算;制定或审议批准以及修改营运机构章程。
(五)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工资总额。
(六)其他需要做出决定的事项。
二、决策会议组成人员
主任:杨庆才 副省长
成员:
包 秦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杨绍明 省政府副秘书长(兼)、省农业委员会主任
刘长生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于子游 省财政厅副厅长
果 敢 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
孙宝海 省企业工委副书记
冯 巍 省农业科学院院长
孙立诚 吉林农业大学副校长
决策会议全体成员均为兼职。
三、其他事项
决策会议不纳入省政府行政机构序列,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决策会议议事规则、责任制度由决策会议提出,报省政府审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