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问答

2020年07月21日21:14:52
发布部门: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发布文号:
    问:为什么要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答:财政部之所以要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精神,财政部决定改进中央预算编制的办法,开始编制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预算不但需要中央各部门和有关企业集团的共同配合,还需要通过清产核资这一基础工作来摸清中央预算单位的“家底”。第二,开展清产核资是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财产监管的重要措施。由于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改革的滞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财产监管制度和管理机制,目前还存在许多明显的管理“真空”与“漏洞”。通过清产核资,可以充分掌握预算单位的现有财产数量、构成及使用情况,如实暴露预算单位财产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一方面能够针对各种问题和管理“漏洞”,研究有关政策加以尽快解决,并建立起有效的财产监管制度和方法;另一方面可以促进预算单位合理、有效地配置和使用国有财产,提高存量财产使用效益,并最终实现合理安排使用和节约财政行政事业性支出的目的。第三,开展清产核资是促进加强中央预算单位经费和资金规范管理的有效手段。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财政管理体制和收入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但在财政支出管理上仍基本沿用过去的老办法,财政经费和资金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只有组织开展清产核资,才能细致掌握每个预算单位的具体财产情况和详细收支状况,从而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财政经费和资金管理工作。总之,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既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科学编制部门预算、合理细化预算编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又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措施。
问: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主要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一)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摸清中央预算单位各类财产“家底”,了解和分析预算单位财产配置、财产使用和财产管理的真实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监管奠定基础。
(二)通过清产核资,认真清理和核对中央预算单位收入渠道、收支结构、收入水平,了解和分析预算单位支出范围、支出结构与支出效果,为编制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编制提供真实依据。
(三)通过清产核资,认真核实中央预算单位人员结构和变动情况,以及各项经费支出的人均实际使用状况,为测定切合实际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基本数据。
(四)通过清产核资,认真核实和及时处理预算单位实际存在的各种账外资产,以及资产盘盈盘亏和资产损失等问题,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促进预算单位加强财务及资产管理。
(五)通过清产核资,揭示预算单位在各项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漏洞”,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有效解决这些管理问题,并督促各预算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及资产管理水平有较大改善和提高。
问: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清查范围包括哪些类型单位?
答:这次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清查范围具体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具有财政经费关系的其他机关(含机关服务中心)、政党组织;二是各部门(单位)所属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事业编制、具有财政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以及各部门(单位)所属具有财政经费关系且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三是列入国家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具有财政经费关系的社会团体;四是中央大型企业(企业集团)下属的有经常性财政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五是军队、武警及国家安全部门,这些部门因其特殊性,其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要求自行组织,但清产核资结果要汇总上报;六是其他具有财政经费关系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此外,为了做到全面、真实反映预算单位的基本情况,对于纳入这次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范围的事业单位中的附属经营单位和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也应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由其主管单位对其投入、收益上缴和经营状况等进行清查。
问:本次清产核资的时间和工作步骤是如何安排的?
答:根据财政预算改革的总体工作要求,本次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从今年3月底开始,到7月底前完成主体工作任务,即完成基本户数清理、资产清查登记、数据汇总上报。其它后续工作(如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的上报)要在年底前完成。
为便于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与单位会计决算进行核对分析,统一规定以1999年12月31日为财产清查的时间点,各预算单位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物资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此基础上与年度决算进行核对,以统一时间点采用倒轧账办法进行资产盘存和清查。
问:本次清产核资如何保证清查结果的准确、可靠,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为了保证清产核资结果的准确、可靠,本次清产核资将采取预算单位对照检查、主管部门复(联)查和财政部(清产核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抽查,以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验收。对在检查验收中发现的清产核资工作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本次清产核资制定了严格的工作纪律:
(一)对未按时完成或不积极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单位,财政部(清产核资机构)责令其限期补课,并可指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被审核单位承担。对不按统一工作要求完成或拒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单位,要暂缓其下年度预算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二)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由于失职、渎职造成单位管理混乱,财产物资丢失浪费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行政责任;对于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低价变卖和转移国家资产,以及贪污盗窃问题,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清产核资工作中,预算单位能够主动及时反映存在问题,并按照全国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已作从轻处理的,在以后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检查工作中不予追究。对预算单位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报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四)对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少报、漏报和隐瞒不报收入的,一经查出,视同私设“小金库”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收入发生额如数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的收入账内,全额上交财政,或抵顶财政拨款。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个人,根据具体情节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问: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是指什么?
答: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在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登记和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中央预算单位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核实清理,依据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确认中央预算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真实状况,重新核定国有资金占用数额的工作。资金核实申报内容包括中央预算单位清查后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状况,以及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情况。
问:通过清产核资,清查出的损失如何处理?
答:中央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当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后,按规定权限核销或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各项财产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一)应收账款中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账款,在取得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及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后,确认为坏账损失。应收账款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当认真核查、分类排队,由于债务人连续亏损三年以上、虽未破产但已资不抵债而不能收回的账款,在取得证明债务人连续亏损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证明三年内未发生任何往来业务的近三年催收记录后,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对于列为坏账损失核销的逾期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单位应当保留追偿权,并应积极催收。
(二)流动资产中存货由于盘亏(库存损耗、丢失错账)、毁损(霉变锈蚀、拆零残损)、报废(强制淘汰、自然淘汰),以及产成品削价、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在本单位资产清查小组确认审核后,办理资金核实手续申报核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