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做好1999年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
鉴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和党政机关与所管、所办企业的脱钩后,有关企业的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尚在办理中,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1999年度中央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暂不进行。
二、关于地方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
1.在1999年12月31日前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年度检查,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2.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自2000年1月1日开始,3月31日结束。
3.年度检查主要围绕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占有(包括新设,下同)、变动、注销产权登记进行。年度检查中要做好漏登企业的补登工作。
4.对不按规定申办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和1999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企业,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1999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继续沿用原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年检录入汇总软件、产权变动状况汇总表、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有关情况调查表和产权变动BD97录入汇总软件。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应当于2000年5月31日以前将本地区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报送至财政部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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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做好1999年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
鉴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和党政机关与所管、所办企业的脱钩后,有关企业的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尚在办理中,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1999年度中央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暂不进行。
二、关于地方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
1.在1999年12月31日前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年度检查,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2.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自2000年1月1日开始,3月31日结束。
3.年度检查主要围绕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占有(包括新设,下同)、变动、注销产权登记进行。年度检查中要做好漏登企业的补登工作。
4.对不按规定申办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和1999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企业,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1999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继续沿用原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年检录入汇总软件、产权变动状况汇总表、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有关情况调查表和产权变动BD97录入汇总软件。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应当于2000年5月31日以前将本地区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报送至财政部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