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2020年07月22日09:06:25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交通部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交通部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是指交通部及国家对企业的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三条    交通部按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前一年末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帐面值,明确产权责任。


    第四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是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法人财产权;落实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的是促进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形式是:由交通部核批《资产经营责任书》,资产经营责任书作为考核企业经营者的依据。资产经营责任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综合折旧率等;
(二)资产经营责任期限;
(三)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指标值;
(四)资产经营者应缴纳的风险金数额;
(五)对资产经营者的奖罚办法;
(六)出资者与资产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七)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资产经营责任制相应终止,由其投资主体承担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 企业及资产经营者

    第八条    企业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企业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九条    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各项权利。包括:
(一)独立占有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二)独立使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投资、购置、生产、运营;
(三)依法独立决定企业实物财产的有偿出让、租借、抵押、报废等;
(四)独立收取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后分得的利润或股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维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三)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企业要建立资产经营报告制度。每年由经营者向部、监事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资产经营情况。企业在发生经营方式和产权变动时,要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事前向部报告:
(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
(二)企业向其他企业及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投资或与之联营组成新的企业法人;
(三)企业与外商实行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向境外投资;
(四)向个人、私营企业、境外投资者投资或转让企业产权。


    第十二条    企业要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要如实反映对其他企业或者对境外的投资及其收益状况;应交、应提款项要交齐、提足;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企业实现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目标,可在按国家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本企业职工的工资或奖励水平。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系指,部直属国有企业的经理(局长、厂长);已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者,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对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经营者的工资报酬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岗位工资和风险收入两部分构成。


    第十七条    经营者的责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具体任职期限由部确定。


    第十八条    交通部在每年6月15日前核批《资产经营责任书》后,经营者要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专项存储。次年6月底前,根据资产经营责任书完成情况,按规定返还或抵扣。部将对经营者风险抵押金缴纳、抵扣和返还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交通部作为监督管理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行使出资者职能,享有出资者权利。


    第二十条    交通部对直属企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对经营者的任免(聘任、解聘);
监事会对其监督的企业经营者的任免有建议权;
(二)确定经营者的任期;
(三)核定经营者的考核值和应缴纳的风险金数额及经营者收入,并核批《资产经营责任书》;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营者承担的责任,确定经营者的年薪水平;
(五)根据国家规定,收缴投资收益;
(六)考核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决定或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交通部对直属企业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其合法权益;
(三)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四)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五)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交通部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侵犯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通部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随意调用企业财产。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范围:部直属一级企业。对企业考核的依据为国家有关规定和《资产经营责任书》。考核可采取审计、评价等办法。


    第二十五条    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指标为:
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
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亏损企业可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税后利润
平均国家所有者权益
利润总额+折旧
平均资产总额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总额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指标考核值,是以企业自身水平和行业平均水平各占一定的比例来确定。暂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指标考核值确定、考核、奖罚的程序:
(一)指标考核值的确定程序:部向企业公布各行业各项指标前两年的平均值;企业按《交通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奖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计算出本年度指标考核值,填写《资产经营责任书》报交通部;部审核批复各企业填报的《资产经营责任书》。
(二)考核程序:企业将上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完成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及分析报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总结分析报告》报部;部根据企业上报的材料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并组织有关部门或机构对企业上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完成情况及应交社会保险金、应提效益工资、应提固定资产折旧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奖罚程序:部根据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书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和《考核办法》的规定,实施对经营者的奖罚。


    第二十八条    具体考核规定按《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各项指标的考核为每年一次。
经营者任期满经审计离任后,在下一个年度内,如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与其有关,交通部将及时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并将按《审计法》的规定追溯审计机构的责任。


    关联法规:    

    第三十条    企业上报的《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及分析报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及分析报告》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状况;
2、资金运作及对外投资情况;
3、经济效益情况及分析;
4、财务状况及分析;
5、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总结分析报告》要包括以下内容:
1、考核期扣除不可比的影响因素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2、不可比的影响因素的调整情况;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4、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十条所称不可比的影响因素主要是指在考核期内:
(一)因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二)因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三)因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税后退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四)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五)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七)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负责组织实施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司、局和部派出的监事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由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对企业财产流失情况不反映、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超越权限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经营造成损失的。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经营者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者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
(二)无特殊原因,没有完成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指标的;
(三)违反《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以各种名目侵占、转移企业财产的;
(四)擅自转让企业产权的;
(五)私分国有资产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关联法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属国有独资、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及明确由部管理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体改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