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地方级基本建设财务计划

2020年07月20日18:03: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编报地方级基本建设财务计划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列入北京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用非经营性投资、土地批租、基础设施费安排的项目。当年没有投资计划而有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项目亦应编报财务计划。

二、财务计划表中的年度投资额,必须与批准下达的计划相一致。用结余资金(包括库存物资、银行存款等)完成的工作量,都应包括在年度投资额以内,不得擅自扩大工作量。

三、编报办法:基层建设单位的财务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城建处。各主管部门对各建设单位编报的财务计划,要严格进行审查,凡应动员内部资源而未抵冲财政拨款的,要促其纠正。

四、主管部门汇总的财务计划,请在市计委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一个月内报市财政局城建处。1997年于6月底前报。

五、财务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除投资计划变动可相应调整拨款指标外,一般不再变动。各建设单位要积极动员内部资源,充分利用原有库存材料、设备和结余资金,确定合理的动员内部资源指标,抵冲当年财政拨款。

六、主管部门在报送财务计划的同时,请报送年度按月用款计划,并进行详细说明。

七、用经营性基金安排的项目财务计划编报办法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