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积极配合做好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2020年07月20日11:38: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局内各处室(清产办)、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积极配合做好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4月30日前将此项工作的主要情况汇总后报市局综合处,主要包括:审批的总户数,其中非改制企业和改制企业;核转前后企业的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等指标的变动情况等。 
附件:关于积极配合做好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积极配合做好中央级“拨改贷”资金 
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 
 
 
国资统发〔19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计投资〔1996〕2801号)的规定要求,为了配合做好国有企业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以下简称“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作组织 
“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是搞活国有企业、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和落实清产核资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工作在小范围试点的基础上,将于今年上半年在有关国有企业中全面展开。各地区、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集中时间,本着“既要为企业解困,又要维护国家投资权益”的原则,按“实施办法”及本通知要求,积极配合计划、财政等部门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审批工作,并认真做好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二、关于国家资本金核增 
各地区、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对“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企业,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审查“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情况,核实办理转增国家资本金手续; 
(二)对已改制为多种经济成份的企业,申请“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时,应组织有关资产评估工作,并对其工作结果进行复核和确认; 
(三)初步确认“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基本份额; 
(四)认真办理“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企业的国家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三、关于工作程序 
对企业提出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申清,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审核事宜。 
(一)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审核工作。“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企业的有关清产核资工作情况的审核,均按财务隶属关系进行,即:中央企业由中央主管部门初审并汇总,地方企业由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代审。审核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提供的清产核资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土地估价、资金核实等结果批复文件,确认企业已按国家规定认真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二)初步确认“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占企业实收资本的基本份额。申请“拨改贷”核转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应依据1996年国有资产年报数据,认真填报本“通知”附表一(一式五份),中央企业由中央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地方企业由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代确认。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应认真审核企业的有关清产核资资料和1996年国有资产年报数据,初步测算“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基本份额,并出具核增国家资本金证明。基本份额的计算方法为:比例=〔“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实收资本)〕×100% 
“拨改贷”资金到位时间及本金、利息余额,均以各级建设银行最终确认盖章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详见计投资〔1996〕2801号文附表)为准。 
(三)认真做好资产评估工作结果的审核与确认。为准确核定出资人在“拨改贷”核转国家资本金企业利润分配中所占份额,凡已转制为多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即:已改制为上市股份公司、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与集体合资合作企业等,需重新确定各方权益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正式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为1996年12月31日,评估结果填附表二(一式五份),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已于1994年1月1日以后为基准日评估过的企业,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的评估报告,视同评估结果有效,不需另行评估。对按规定不需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进行评估。 
为减轻企业负担,评估机构在对“拨改贷”核转国家资本金企业进行专项评估时,评估费用可在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下调。 
凡非改制企业或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可以将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结果代替资产评估结果,直接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审核资产重估结果,不再重新进行资产评估工作。 
四、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后续管理工作 
凡“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在收到有关部门或出资人代表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拨改贷”转为国家麦本金的批准文件后,应在一个月内持该批准文件按规定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企业的国有资产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五、关于时间要求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做好有关企业的“拨改贷”核转国家资本金工作,对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的有关审批和确认工作,应力争在1997年2月下旬以前抓紧完成。 
附表一:企业“拨改贷”核转国家资本金工作审核表(略) 
附表二:企业“拨改贷”核转国家资本金资产评估结果确认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