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计划单列单位清产核资办公室、财务处、外经处,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外经贸委:
现将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北京市的具体情况作补充说明,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在1995年年初布置开展境外清产核资工作时,已成立了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的境外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在市清产办领导下,负责全市境外清产核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按照国务院清产办的要求,我市境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目前已进入报表、软盘汇总阶段,目前尚有少数企业报表、软盘未上报,尤其是处于撤销、解体、转体过程中的企业,问题较多,希望各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利用此次清产核资的机会使企业的遗留问题得以解决,尽快将处理意见于10月底上报给市境外清产核资工作组。
三、对文件下发前已开办、设立的境外企业、机构未到市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的,此次也要进行清产核资,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具体事宜请与市经贸委、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联系。
附件: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清字〔199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室、处),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1995年清产核资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全部国有境外企业、机构也要在今年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根据目前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工作需要,现将有关工作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关司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联合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全国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级外经贸部门要参与这项工作,各地方应组成有外经贸、清产核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门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本地区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
二、在国内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所属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的同时,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派驻世界各国的使(领)馆经商参(代)处(室)作为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的工作联络点,承担对驻在国和地区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的任务。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代)处(室)要经常检查了解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并及时向国内报告;境外企业、机构要与驻在国的使(领)馆经商参(代)处(室)建立日常工作联系,主动汇报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各级财政部门、外经贸部门和清产核资办公室要对已核准登记的境外企业、机构名单进行核实,并与各部门上报数进行核对,对有出入的,要查明原因。对开办、设立境外企业、机构时未到外经贸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的,也要进行清产核资,并要及时补办登记手续;否则,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经贸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给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抓重点的办法,把境外主要国家、地区和重点企业的情况弄清楚,以点带面,如在亚洲主要把日本、新加坡、韩国、泰国、巴基斯坦、港澳地区,在美洲主要把美国、加拿大,在欧洲主要把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在大洋洲主要把澳大利亚的企业情况弄清楚。
五、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开办、设立的境外企业、机构要按时完成清查财产、清理损溢、核实权益、登记产权等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在10月20日以前完成报送报表和软盘。目前工作进展较慢和尚未按要求布置开展工作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快步伐,赶上全国的工作进度。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对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违纪者,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防止走过场。
七、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的各项具体工作,按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制定的《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规定》等有关文件进行。
八、对境外企业、机构在清产核资中清出的资产损失等问题的处理,凡属企业、机构在境外日常经营和业务活动中造成的,按驻在国的制度和规定处理,如造成问题的原因和责任在国内主管部门和投资单位,则按国内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
发布文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计划单列单位清产核资办公室、财务处、外经处,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外经贸委:
现将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北京市的具体情况作补充说明,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在1995年年初布置开展境外清产核资工作时,已成立了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的境外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在市清产办领导下,负责全市境外清产核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按照国务院清产办的要求,我市境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目前已进入报表、软盘汇总阶段,目前尚有少数企业报表、软盘未上报,尤其是处于撤销、解体、转体过程中的企业,问题较多,希望各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利用此次清产核资的机会使企业的遗留问题得以解决,尽快将处理意见于10月底上报给市境外清产核资工作组。
三、对文件下发前已开办、设立的境外企业、机构未到市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的,此次也要进行清产核资,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具体事宜请与市经贸委、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联系。
附件: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清字〔199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室、处),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1995年清产核资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全部国有境外企业、机构也要在今年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根据目前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工作需要,现将有关工作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关司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联合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全国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级外经贸部门要参与这项工作,各地方应组成有外经贸、清产核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门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本地区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
二、在国内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所属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的同时,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派驻世界各国的使(领)馆经商参(代)处(室)作为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的工作联络点,承担对驻在国和地区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的任务。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代)处(室)要经常检查了解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并及时向国内报告;境外企业、机构要与驻在国的使(领)馆经商参(代)处(室)建立日常工作联系,主动汇报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各级财政部门、外经贸部门和清产核资办公室要对已核准登记的境外企业、机构名单进行核实,并与各部门上报数进行核对,对有出入的,要查明原因。对开办、设立境外企业、机构时未到外经贸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的,也要进行清产核资,并要及时补办登记手续;否则,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经贸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给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抓重点的办法,把境外主要国家、地区和重点企业的情况弄清楚,以点带面,如在亚洲主要把日本、新加坡、韩国、泰国、巴基斯坦、港澳地区,在美洲主要把美国、加拿大,在欧洲主要把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在大洋洲主要把澳大利亚的企业情况弄清楚。
五、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开办、设立的境外企业、机构要按时完成清查财产、清理损溢、核实权益、登记产权等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在10月20日以前完成报送报表和软盘。目前工作进展较慢和尚未按要求布置开展工作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快步伐,赶上全国的工作进度。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对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违纪者,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防止走过场。
七、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的各项具体工作,按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制定的《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规定》等有关文件进行。
八、对境外企业、机构在清产核资中清出的资产损失等问题的处理,凡属企业、机构在境外日常经营和业务活动中造成的,按驻在国的制度和规定处理,如造成问题的原因和责任在国内主管部门和投资单位,则按国内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