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资事发〔1995〕9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表样的统一格式。现将表样的统一格式及其填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中央所属事业单位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所需表格,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地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所需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制。所需经费比照国资事发〔1995〕33号文件第二条办理。
附件: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填表说明
附件一:
申报单位:______
用 途:______
编 号:______
号:______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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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单位申报 │
├─────┬────┬─────────────┬────┬────┤
│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
│ 投 资 ├────┼─────────────┼────┼────┤
│ 单 位 │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 │
│ ├────┼─────────────┼────┼────┤
│ │单位地址│ │单位邮编│ │
├─────┼────┼─────────────┼────┼────┤
│接受投资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
│(拟开办)├────┼─────────────┼────┼────┤
│单 位 │单位地址│ │组织形式│ │
├─────┼────┴──┬──────────┴────┴────┤
│ │资 产 来 源│ │
│ ├───────┼────────────────────┤
│ │资 产 总 额│ │
│ ├───────┼────────────────────┤
│ 申 请 │其中:固定资产│ │
│ 转 为 ├───────┼────────────────────┤
│ 经 营 │ 流动资产│ │
│ 性 的 ├───────┼────────────────────┤
│ 资 产 │ 无形资产│ │
│ ├───────┼────────────────────┤
│ │ 其 他│ │
│ ├───────┼────────────────────┤
│ │ 转经营形式│ │
├─────┼───────┴──────────┬─────────┤
│ │ │经办人 │
│ │ │电话 │
│ 申 报 │ ├─────────┤
│ 理 由 │ │负责人 │
│ │ │(公章) │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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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评估(重估)确认结果 │
├─────────┬────────────┬────┬──────┤
│评估(重估)前价值│ │确认价值│ │
├─────────┼────────────┼────┼──────┤
│评估(重估)后价值│ │确认单位│ │
├─────────┼────────────┼────┼──────┤
│ 评 估 单 位 │ │确认文号│ │
└─────────┴────────────┴────┴──────┘
┌──────────────────────────────────┐
│ 审核审批意见 │
├──┬─────────────────────┬─────────┤
│ │ │经办人 │
│主管│ │电 话 │
│部门│ ├─────────┤
│审核│ │负责人 │
│意见│ │(公章) │
│ │ │ │
│ │ │ 年 月 日│
├──┬─────────────────────┬─────────┤
│国有│ │经办人 │
│资产│ │电 话 │
│管理│ ├─────────┤
│部门│ │负责人 │
│审批│ │(公章) │
│意见│ │ │
│ │ │ 年 月 日│
├──┴─────────────────────┴─────────┤
│ 审 定 结 果 │
├────────────┬─────────────────────┤
│经核准转为经营性资产总额│ │
├───────┬────┴──────┬────┬─────────┤
│其中: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
├───────┼───────────┼────┼─────────┤
│ 流动资产│ │其他资产│ │
├────┬──┴───────────┴────┴─────────┤
│其他需审│ │
│定的项目│ │
└────┴─────────────────────────────┘
附: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
金额单位:元
┌───┬────┬───┬───┬───┬─────────┬───┐
│ 名 │结 构│购 建│ 单 │ 数 │ 账 面 │ 备 │
│ │ │ │ │ ├────┬────┤ │
│ 称 │规格型号│时 间│ 位 │ 量 │ 原值 │ 净值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将房地产转为经营的,请在备注栏填列转出房产产权证号和土地使用证号
以及房屋的栋号、层次及坐落位置。
2.土地数量填列占地面积,房屋数量填列建筑面积。
附件二: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申报单位”:指拟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单位的全称。
二、“用途”:指本表一式三份各自的作用,经国有资产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经办人分别加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申报单位保存”、“申报单位主管部门保存”的戳记。
三、“编号”: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时赋予的统一编号。
四、有关“投资单位申报”的内容:
(一)“投资单位”:指拟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单位。
1.“单位名称”:指投资单位的全称,与单位公章一致。
2.“法人代表”:指投资单位的法人代表。
3.“单位性质”:指投资单位的性质。如行政、事业、社团或其他等。
4.“主管部门”:指投资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5.“单位地址”:指投资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6.“单位邮编”:指投资单位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二)“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指经批准机关批准的接受投资或拟开办的单位。
1.“单位名称”: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的全称。
2.“法人代表”: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的法人代表。
3.“单位地址”: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4.“组织形式”: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的财产组合方式。一般包括国有独资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其他形式等。
(三)“申请转为经营性的资产”:指投资单位拟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的资产。
1.“资产来源”:一般包括单位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无偿调入和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等。
2.“资产总额”:指投资单位拟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评估(重估)前价值总和。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3.“转经营形式”:一般是指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其他等方式。
(四)“申报理由”:填写拟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原因。
1.“经办人”:指申报单位具体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手续的人员。
2.“电话”:指经办人的联系电话。
3.“负责人”:指申报单位具体负责分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人员。
4.“(公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五、有关“资产评估(重估)确认结果”的内容:
(一)“评估(重估)前价值”:指经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评估(重估)后价值”:指已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再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重估)的价值总和。
(三)“评估单位”:指受拟开办单位委托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
(四)“确认价值”:指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重估)后,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价值的总和。
(五)“确认单位”:指确认价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六)“确认文号”:指确认价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确认文号。
六、有关“审核审批意见”的内容:
(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指投资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的意见。
1.“经办人”:指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审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人员。
2.“负责人”:指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领导。
3.“公章”:指主管部门的公章。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意见”:指负责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
1.“经办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工作的经办人员。
2.“负责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领导。
3.“公章”:指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加盖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公章。
七、有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的内容:
(一)“名称”:指投资单位拟转经营性资产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名称。
(二)“结构、规格、型号”:指上述资产的结构、规格、型号。
(三)“购建时间”:指上述资产的购建时间。
(四)“单位”:指上述资产的实物计量单位。
(五)“数量”:指上述资产的实物数量。
(六)“账面原值”:指单位在购建上述全新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
(七)“账面净值”:指上述资产的账面原值减去已提折旧额以后的余额。
发布文号: 国资事发〔1995〕9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表样的统一格式。现将表样的统一格式及其填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中央所属事业单位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所需表格,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地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所需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制。所需经费比照国资事发〔1995〕33号文件第二条办理。
附件: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填表说明
附件一:
申报单位:______
用 途:______
编 号:______
号:______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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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单位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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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
│ 投 资 ├────┼─────────────┼────┼────┤
│ 单 位 │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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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投资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
│(拟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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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 产 总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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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其中:固定资产│ │
│ 转 为 ├───────┼────────────────────┤
│ 经 营 │ 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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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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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经营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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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办人 │
│ │ │电话 │
│ 申 报 │ ├─────────┤
│ 理 由 │ │负责人 │
│ │ │(公章) │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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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重估)确认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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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重估)前价值│ │确认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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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重估)后价值│ │确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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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办人 │
│主管│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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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负责人 │
│意见│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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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经办人 │
│资产│ │电 话 │
│管理│ ├─────────┤
│部门│ │负责人 │
│审批│ │(公章) │
│意见│ │ │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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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定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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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准转为经营性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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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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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产│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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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审│ │
│定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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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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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结 构│购 建│ 单 │ 数 │ 账 面 │ 备 │
│ │ │ │ │ ├────┬────┤ │
│ 称 │规格型号│时 间│ 位 │ 量 │ 原值 │ 净值 │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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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将房地产转为经营的,请在备注栏填列转出房产产权证号和土地使用证号
以及房屋的栋号、层次及坐落位置。
2.土地数量填列占地面积,房屋数量填列建筑面积。
附件二: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申报单位”:指拟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单位的全称。
二、“用途”:指本表一式三份各自的作用,经国有资产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经办人分别加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申报单位保存”、“申报单位主管部门保存”的戳记。
三、“编号”: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时赋予的统一编号。
四、有关“投资单位申报”的内容:
(一)“投资单位”:指拟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单位。
1.“单位名称”:指投资单位的全称,与单位公章一致。
2.“法人代表”:指投资单位的法人代表。
3.“单位性质”:指投资单位的性质。如行政、事业、社团或其他等。
4.“主管部门”:指投资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5.“单位地址”:指投资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6.“单位邮编”:指投资单位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二)“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指经批准机关批准的接受投资或拟开办的单位。
1.“单位名称”: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的全称。
2.“法人代表”: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的法人代表。
3.“单位地址”: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4.“组织形式”: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的财产组合方式。一般包括国有独资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其他形式等。
(三)“申请转为经营性的资产”:指投资单位拟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的资产。
1.“资产来源”:一般包括单位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无偿调入和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等。
2.“资产总额”:指投资单位拟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评估(重估)前价值总和。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3.“转经营形式”:一般是指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其他等方式。
(四)“申报理由”:填写拟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原因。
1.“经办人”:指申报单位具体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手续的人员。
2.“电话”:指经办人的联系电话。
3.“负责人”:指申报单位具体负责分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人员。
4.“(公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五、有关“资产评估(重估)确认结果”的内容:
(一)“评估(重估)前价值”:指经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评估(重估)后价值”:指已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再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重估)的价值总和。
(三)“评估单位”:指受拟开办单位委托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
(四)“确认价值”:指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重估)后,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价值的总和。
(五)“确认单位”:指确认价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六)“确认文号”:指确认价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确认文号。
六、有关“审核审批意见”的内容:
(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指投资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的意见。
1.“经办人”:指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审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人员。
2.“负责人”:指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领导。
3.“公章”:指主管部门的公章。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意见”:指负责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
1.“经办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工作的经办人员。
2.“负责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领导。
3.“公章”:指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加盖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公章。
七、有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的内容:
(一)“名称”:指投资单位拟转经营性资产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名称。
(二)“结构、规格、型号”:指上述资产的结构、规格、型号。
(三)“购建时间”:指上述资产的购建时间。
(四)“单位”:指上述资产的实物计量单位。
(五)“数量”:指上述资产的实物数量。
(六)“账面原值”:指单位在购建上述全新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
(七)“账面净值”:指上述资产的账面原值减去已提折旧额以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