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扬府办发[2007]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无线电事业健康协调发展,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近几年来,随着信息化建设和城市现代化的迅速发展,全市无线电行业快速发展,无线电设备广泛应用于各行业和社会生活,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由2001年的48.37万部,增加到2007年的234.23万部。目前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频率资源日趋紧张;少数单位销售未经核准和不合格无线电发射设备;盗用频率、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等现象屡禁不止;有害干扰和安全隐患时有发生;管理力量比较薄弱,无线电法制建设亟待加强等等。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合理开发、有效配置、安全利用频率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为宗旨,充分发挥无线电事业在促进经济、社会、文化、信息等领域发展的作用,更好地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建设更加富裕、文明、秀美、和谐、法治的新扬州作出贡献。
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点是:以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为中心,做好无线电台站日常管理,加快无线电技术设施和业务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无线电监测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构建齐抓共管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网络机制
无线电管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涉及各个方面,必须将无线电管理纳入政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各地政府要定期听取无线电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市和各县(市、区)无线电管理部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无线电行业单位要通力合作,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我市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和配合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以政府办、信息办、无管办、公安局、安全局、规划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无线电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情况,定期通报、研究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我市无线电管理重大事宜。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市无管办是无线电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发挥好工作职责,主动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系与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予以紧密配合,协助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部门要做好对利用无线电手段从事窃取、收集党和国家机密及相关破坏活动的防范和查处。公安部门要做好对故意扰乱通信市场秩序、肆意破坏国家通信设施、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行为的整治和查处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对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严防销售无型号核准设备和在维修中擅自改变技术参数,扰乱通信市场秩序等不当行为的发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研制、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等方面的监督查处工作。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时,要主动征求无管部门意见,充分考虑对依法设置的大型无线电台(站)及其传输通道的保护,并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周围划定限制区域,在此区域禁止新建居民住宅、学校等建筑物。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电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造成或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无线电台(站),会同无管部门责令其权属单位、个人采取整改补救措施;市法制办要做好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三)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广电、城管、铁路、海事等重点设台部门、各大电信运营公司,要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协同解决无线电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所有设台单位都要明确一名无线电专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形成全市无线电管理的专业队伍,形成关心、支持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
(一)认真做好台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无管部门要定期对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坚决查处滥用频率、乱设台站、盗用频率、擅自组建无线电通信网、擅自改变频率用途、随意加大发射功率和天线高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市无管办要加强频率台站数据库、电磁环境监测数据库和设备检测数据库“三库”建设,逐步建立起一个管理业务种类齐全、信息数据准确充实、技术功能较为完备的无线电管理基础信息网,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依法开展专项检查。要以超短波对讲机台站设置、船用电台、调频广播等为重点,每年组织2-3次专项检查执法活动,净化空中电波环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在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要注意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各设台单位要自觉交纳频率资源占用费,逾期不交,将被依法征收滞纳金,收回频率,吊销电台执照。
(三)优化台站设置布局。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化和资源共享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做好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和其他无线电台站综合建设规划和有效管理。今后,发射塔建设要纳入城区总体规划之中;规划区内的固定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和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申请设立台站要取得规划部门同意,方可到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台手续,逐步使无线电台站建设达到“室内集约化,室外景观化,覆盖无缝化”,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四、切实提高无线电应急保障能力
(一)加快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属于政府公共管理基础设施范畴,应实行政府主导、政府投资,纳入全省无线电管理的统一规划中。我市无管系统要积极策应省无线电监测系统建设,建设和完善以固定站为主、小型站为辅、移动站填补的监测网络体系,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实验室和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在“十一五”末全市范围内建成县级远程控制、联合测向、重点监测等多功能的现代化监测网,实现对所辖行政区域水陆空全频段、全业务、全时段、全方位和无缝化的监测覆盖。
(二)加强无线电监测。要充分发挥无线电监测站的作用,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对全市易受干扰频段、重要无线电业务频段和常用频段定期重点监测,防止有害干扰,保证无线电波秩序良好、台站运行良好,充分发挥其“空中交警、电波卫士”的作用。
(三)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各级无管部门要着眼应对公共突发事件,认真研究制订无线电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要把无线电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纳入全市应急预案之中,作为其中必要的组成部分。根据应急需要添置必要的先进设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四)提高防阻邪教组织非法插播能力。按照反邪教社会化大防控机制的职责分工,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防非法插播工作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抓好各项技术防范措施的落实采购和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和设备,迅速排除插播源,加强与部门间的协作。
(五)大力提升服务能力。各级无管部门要围绕党委、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项目,在频率资源指配、电磁环境保护和有害干扰查处等方面强化重点服务,确保重大活动不受非法干扰,确保通信畅通,确保重大活动顺利进行;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设台用户提供高效服务;要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加强与设台单位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为设台用户提供“零距离”服务,让设台单位和人民群众满意。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发布文号: 扬府办发[2007]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无线电事业健康协调发展,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近几年来,随着信息化建设和城市现代化的迅速发展,全市无线电行业快速发展,无线电设备广泛应用于各行业和社会生活,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由2001年的48.37万部,增加到2007年的234.23万部。目前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频率资源日趋紧张;少数单位销售未经核准和不合格无线电发射设备;盗用频率、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等现象屡禁不止;有害干扰和安全隐患时有发生;管理力量比较薄弱,无线电法制建设亟待加强等等。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合理开发、有效配置、安全利用频率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为宗旨,充分发挥无线电事业在促进经济、社会、文化、信息等领域发展的作用,更好地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建设更加富裕、文明、秀美、和谐、法治的新扬州作出贡献。
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点是:以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为中心,做好无线电台站日常管理,加快无线电技术设施和业务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无线电监测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构建齐抓共管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网络机制
无线电管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涉及各个方面,必须将无线电管理纳入政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各地政府要定期听取无线电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市和各县(市、区)无线电管理部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无线电行业单位要通力合作,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我市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和配合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以政府办、信息办、无管办、公安局、安全局、规划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无线电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情况,定期通报、研究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我市无线电管理重大事宜。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市无管办是无线电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发挥好工作职责,主动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系与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予以紧密配合,协助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部门要做好对利用无线电手段从事窃取、收集党和国家机密及相关破坏活动的防范和查处。公安部门要做好对故意扰乱通信市场秩序、肆意破坏国家通信设施、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行为的整治和查处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对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严防销售无型号核准设备和在维修中擅自改变技术参数,扰乱通信市场秩序等不当行为的发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研制、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等方面的监督查处工作。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时,要主动征求无管部门意见,充分考虑对依法设置的大型无线电台(站)及其传输通道的保护,并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周围划定限制区域,在此区域禁止新建居民住宅、学校等建筑物。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电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造成或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无线电台(站),会同无管部门责令其权属单位、个人采取整改补救措施;市法制办要做好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三)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广电、城管、铁路、海事等重点设台部门、各大电信运营公司,要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协同解决无线电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所有设台单位都要明确一名无线电专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形成全市无线电管理的专业队伍,形成关心、支持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
(一)认真做好台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无管部门要定期对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坚决查处滥用频率、乱设台站、盗用频率、擅自组建无线电通信网、擅自改变频率用途、随意加大发射功率和天线高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市无管办要加强频率台站数据库、电磁环境监测数据库和设备检测数据库“三库”建设,逐步建立起一个管理业务种类齐全、信息数据准确充实、技术功能较为完备的无线电管理基础信息网,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依法开展专项检查。要以超短波对讲机台站设置、船用电台、调频广播等为重点,每年组织2-3次专项检查执法活动,净化空中电波环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在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要注意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各设台单位要自觉交纳频率资源占用费,逾期不交,将被依法征收滞纳金,收回频率,吊销电台执照。
(三)优化台站设置布局。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化和资源共享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做好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和其他无线电台站综合建设规划和有效管理。今后,发射塔建设要纳入城区总体规划之中;规划区内的固定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和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申请设立台站要取得规划部门同意,方可到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台手续,逐步使无线电台站建设达到“室内集约化,室外景观化,覆盖无缝化”,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四、切实提高无线电应急保障能力
(一)加快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属于政府公共管理基础设施范畴,应实行政府主导、政府投资,纳入全省无线电管理的统一规划中。我市无管系统要积极策应省无线电监测系统建设,建设和完善以固定站为主、小型站为辅、移动站填补的监测网络体系,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实验室和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在“十一五”末全市范围内建成县级远程控制、联合测向、重点监测等多功能的现代化监测网,实现对所辖行政区域水陆空全频段、全业务、全时段、全方位和无缝化的监测覆盖。
(二)加强无线电监测。要充分发挥无线电监测站的作用,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对全市易受干扰频段、重要无线电业务频段和常用频段定期重点监测,防止有害干扰,保证无线电波秩序良好、台站运行良好,充分发挥其“空中交警、电波卫士”的作用。
(三)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各级无管部门要着眼应对公共突发事件,认真研究制订无线电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要把无线电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纳入全市应急预案之中,作为其中必要的组成部分。根据应急需要添置必要的先进设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四)提高防阻邪教组织非法插播能力。按照反邪教社会化大防控机制的职责分工,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防非法插播工作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抓好各项技术防范措施的落实采购和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和设备,迅速排除插播源,加强与部门间的协作。
(五)大力提升服务能力。各级无管部门要围绕党委、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项目,在频率资源指配、电磁环境保护和有害干扰查处等方面强化重点服务,确保重大活动不受非法干扰,确保通信畅通,确保重大活动顺利进行;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设台用户提供高效服务;要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加强与设台单位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为设台用户提供“零距离”服务,让设台单位和人民群众满意。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