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邮政局关于便民通邮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19:39:58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函[2007]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邮政局关于便民通邮工程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石家庄市邮政局关于便民通邮工程实施办法

邮政通信设施是社会公用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发展,方便群众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城市旧城改造和城镇新型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城区新建楼房日益增多,城镇投递区域日趋扩大,为了解决楼房尤其高层楼房通邮设施不配套的问题,从现在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便民通邮工程”。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设置信报箱(群、间),实行插箱投递是住宅楼房通邮的基本方式。今后,我市新建住宅楼房在规划建设中必须按规定将通邮设施作为居住区和小区配套设施予以安排,将信报箱列入建设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必备内容。
二、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楼无通邮设施的,由楼房产权单位补建,其费用由产权单位支付,邮政部门负责验收。
三、在建和未建的住宅楼房项目,全面实施“便民通邮工程”,其通邮设施是住宅楼房建筑的组成部分;设计单位应纳入设计内容,所需资金在基建项目内统一解决,凡未纳入设计内容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四、把通邮设施纳入居民住宅楼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范围,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的住宅楼房项目,要通知邮政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五、对于未设置通邮设施的居民住宅楼,其楼房产权单位不予补建的,邮政部门可将该楼住户的邮件转投楼房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居委会,如其拒收按无法投递邮件处理。
六、通邮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物业管理部门、产权单位和邮政部门共同负责。
七、新建居民楼住宅楼具备下列条件的,居民住宅楼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及时到当地邮政部门办理通邮登记手续。邮政部门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予以通邮。(一)具备邮政工作人员和车辆的通行条件。(二)有地名办公室和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街道小区名称和门牌号码。(三)有配套的通邮设施。(四)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应办妥手续。
八、“便民通邮工程”是关系千家万户的大事,城建、规划、设计、质监、邮政、建设单位要密切配合,完善住宅楼房设施功能,规范小区物业管理行为,把此项工作建设成为便民、利民、爱民工程。
九、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通邮设施包括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十、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石家庄市邮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