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信息委、工商分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信办联运(2006)46号)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年内在全市组织开展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工作重点
(一)开展面向消费者的移动电话机真伪检测鉴定工作;
(二)严厉打击假冒、走私移动电话机,取缔“黑”移动电话机;
(三)检查移动电话机生产和销售企业落实三包的情况,解决消费者普遍反映的移动电话机质量问题,畅通投诉受理渠道;
(四)规范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网点的行为,开展维修资质评定,建立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网点备案制;
(五)整顿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集中查处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
(六)检查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单方拟定的保修规则,对其中的不平等条款责令其修改,拒不修改的,向社会公示。
二、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
联合上海市相关委、办、局以及相关行业协会,通过各种渠道,向移动电话机生产、销售企业和售后服务网点宣传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动员其配合做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自律规范阶段(3月-4月)
1.要求所有在本市销售移动电话机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将其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网点的基本情况向市信息委备案。内容包括:网点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人员基本情况、设备情况、维修能力、开展售后服务业务的情况、按三包规定提供服务的情况、售后服务规范和流程、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
2.要求未设立售后服务网点的移动电话机生产和销售企业报送售后服务解决方案(主要是退、换机的解决方案)。
3.各移动电话机维修服务企业按照本次专项检查的要求做好自查和规范工作。
(三)集中检查阶段 (4月-10月)
1.开展两次专项整治。集中检查移动电话机生产、销售企业和售后服务网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移动电话机三包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2.开展移动电话机真伪检测鉴定,公布检测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建立追查假冒移动电话机、“黑”移动电话机的工作机制。
3.加强调研,摸清“黑”移动电话机地下窝点、走私移动电话机流通渠道以及市场环境等。 加大对销售假冒移动电话机、“黑”移动电话机、走私移动电话机的稽查和处罚力度。
(四)总结阶段(10-12月)
通过对本市移动电话机生产、销售企业和售后服务网点的调研、检查和整治,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对优秀企业进行表彰。
附件: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信办联运(2006)46号)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发布文号:
各区县信息委、工商分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信办联运(2006)46号)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年内在全市组织开展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工作重点
(一)开展面向消费者的移动电话机真伪检测鉴定工作;
(二)严厉打击假冒、走私移动电话机,取缔“黑”移动电话机;
(三)检查移动电话机生产和销售企业落实三包的情况,解决消费者普遍反映的移动电话机质量问题,畅通投诉受理渠道;
(四)规范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网点的行为,开展维修资质评定,建立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网点备案制;
(五)整顿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集中查处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
(六)检查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单方拟定的保修规则,对其中的不平等条款责令其修改,拒不修改的,向社会公示。
二、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
联合上海市相关委、办、局以及相关行业协会,通过各种渠道,向移动电话机生产、销售企业和售后服务网点宣传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动员其配合做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自律规范阶段(3月-4月)
1.要求所有在本市销售移动电话机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将其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网点的基本情况向市信息委备案。内容包括:网点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人员基本情况、设备情况、维修能力、开展售后服务业务的情况、按三包规定提供服务的情况、售后服务规范和流程、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
2.要求未设立售后服务网点的移动电话机生产和销售企业报送售后服务解决方案(主要是退、换机的解决方案)。
3.各移动电话机维修服务企业按照本次专项检查的要求做好自查和规范工作。
(三)集中检查阶段 (4月-10月)
1.开展两次专项整治。集中检查移动电话机生产、销售企业和售后服务网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移动电话机三包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2.开展移动电话机真伪检测鉴定,公布检测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建立追查假冒移动电话机、“黑”移动电话机的工作机制。
3.加强调研,摸清“黑”移动电话机地下窝点、走私移动电话机流通渠道以及市场环境等。 加大对销售假冒移动电话机、“黑”移动电话机、走私移动电话机的稽查和处罚力度。
(四)总结阶段(10-12月)
通过对本市移动电话机生产、销售企业和售后服务网点的调研、检查和整治,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对优秀企业进行表彰。
附件: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信办联运(2006)46号)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