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纠风办、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宁价检发[2003]4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监察局、纠风办、各电信运营企业:
为了推动电信资费管理体制的改革,保证国家电信资费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电信市场价格秩序,营造我区电信业健康发展的环境。自治区物价局、监察厅、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决定在全区开展一次电信资费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与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电信运营企业(包括所有专兼营电信业务的单位)2002年1月1日以来所发生的电信资费行为。重大问题可追溯到2001年度。
检查的重点是经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无线寻呼、公用电话及代办点、互联网、出租电路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电信资费政策的情况。
二、检查的内容
(一)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项目、标准收费的;
(三)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不执行规定的减免优惠政策的;一
(四)采取改变电信业务规程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
(六)擅自改变计费方式,直接或变相降低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的;
(七)部门越权规定资费项目、标准及加价集资或降低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的;
(八)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的;
(九)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和价格政策行为。
三、检查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为2003年3月20日至2003年5月31日。此项检查分为二个阶段实施:
(一)2003年3月20日至5月20日为检查重点实施阶段。检查由自治区物价检查所统一安排,各地物价检查所要积极配合、互相协调。全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布署,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同时要会同监察、纠风、通信等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违法案件,要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的当事责任人,可建议监察及纠风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二)2003年5月21日至5月31日为总结整改阶段。自治区物价局、监察厅、纠风办、通信管理局要对此次检查进行总结验收,督促有关电信企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四、检查的方式和依据
全区电信资费检查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监察厅、纠风办会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自治区物价检查所负责组织实施。检查采取下查一级和联合检查的方法进行。自治区物价检查所直接检查市级及个别重要县(区)设电信运营企业的电信资费执行情况;市级物价检查所直接或与下一级检查机构联合检查辖区内的县(市、区)级电信运营企业的电信资费执行情况;县(市、区)级物价检查所根据上级检查机构的安排直接或配合上级检查辖区内各乡镇电信运营企业电信资费执行情况。为了加大检查力度,在检查期间自治区物价局、监察厅、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到部分市县督导工作。
电信资费检查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国务院有关文件,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有关电信资费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物价局、通信管理局按照规定权限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及电信资费文件。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检查中把握不准确的政策,要及时请示自治区物价检查所。
五、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明确认识、加强领导。这次全区开展的电信资费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各地要把此项工作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用户负担,拉动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地物价部门和电信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筹安排,协调一致,密切配合,扎实开展工作。由于电信资费业务专业性强,因此要做好专项检查的学习培训工作,做到了解政策、熟悉情况、明确任务。
(二)讲究工作方法,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各地物价局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介宣传电信资费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社会公布12358价格投诉举报受理电话,及时搜集检查线索,要针对发现的一些具体情况和问题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把检查不断引向深入。
(三)抓好重点检查工作。在检查阶段,各地物价局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结合平时所掌握的有关情况,确定检查重点。做到检查既要全区,不遗漏项目,不留死角;又要有所侧重,突出重点,严格按“二十四”字方针办案。对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的要表扬;对按要求认真自查并如实上报违价问题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从轻处理。
(四)严明纪律,规正行风。各级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规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准接受与本次公务活动有关的宴请和礼金、有价证券,不准徇私情办私事,到被查单位报销开支。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五)做好部门间的配合工作。各地电信管理部门要支持配合此项检查工作,要求所属企业和单位如实、全面提供所需要的资料、保证检查工作达到预期效果。凡在检查中不如实提供资料,不予配合,刁难拖延的;凡采取欺骗手段、涂改帐目、逃避检查的,要依法从严处理。问题严重的要移送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行政领导责任。
(六)转变作风,创新和改进价格监督检查的方式。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和查处等方式,规范其价格行为,服务于管理之中,文明于检查之中。
(七)做好整章建制总结工作。各地物价检查所,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电信资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促进电信企业不断完善资费管理工作。各地物价检查所要认真做好这次检查的总结工作,既要总结这次检查取得的成效,又要分析执行资费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改进资费管理工作的意见。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物价检查所,要在5月25日前将辖区内各县(市、区)物价检查所报告的电信资费专项检查总结,统计报表上报自治区物价检查所。
附件:全区电信行业资费检查统计报表
附件:
1、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邮电声讯信息服务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经)发[1994]179号见1994年文件汇编
2、宁夏邮电管理局《转发<关于无线电数字自动寻呼、汉字寻呼资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宁邮局[1995]138号
3、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用户交换机等各类用户中继线初装费标准的通知》宁价(经)发[1996]79号见1996年文件汇编
4、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关于改革我区邮电价格的通知》宁价经发[1996]257号见1996年文件汇编
5、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分组交换数据业务增加包月制收费方式的通知>的通知》宁价(经)发[1997]40号
6、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关于改革我区邮电价格的补充通知》宁价(经)发[1997]28号
7、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宁价(费)发[1997]155号
8、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调整港澳台地区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宁价(经)发[1997]141号见物价公报(试刊宁夏版)97年第四期
9、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国际电话实行分时段计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宁价(经)发[1998]6号见物价公报98年第三期
10、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宁价(费)发[1998]132号见物价公报(宁夏版)98年第七期或收费管理文件汇编737页
11、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1998)146号见收费管理文件汇编P777页
12、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1998]51号见物价公报98年第4期
13、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经贸委、邮电部关于印发移动电话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我区移动电话部分资费标准的通知》宁价(经)发[1998]79号物价公报98年第5期
14、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宁价(经)发[1998]94号见物价公报98年第六期
15、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的通知》宁价(经)发[1999]30号见物价公报99年第3期
16、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物价局《转发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部分电信资费的通知>的通知》(宁邮局[1999]045号)见物价公报99年第4期
17、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对手机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宁价(费)发[2000]133号见收费管理文件782页
18、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减免全国气象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计价格[2000]1015号见2000年物价公报第9期第8页
19、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关于收取长途电话附加费的通知》宁价经发[2000]69号见2000年物价公报第5期27页。
20、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1]114号见收费管理文件汇编783页
21、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我区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宁通管联(2001)12号见收费管理文件汇编786页
22、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见2001年物价公报第2期18页
23、信息产业部《关于移动电话资费“套餐”的批复》见2001年物价公报第4期26页信部清[2001]132号
24、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时改变蜂窝公众通信频率占用费按年度计收办法的通知》信部联无[2001]87号见公报2001年第5期26页
25、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联通CPMA移动电话试行资费的批复》见公报2002年第2期27页信部清函[2001]605号
26、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全国水利部门防讯抗旱业务专用电台缴纳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地价格[2002]21号见物价公报2002第3期64页
27、国家计委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电费的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109号见物价公报2002年第4期26页
28、信息产业部《关于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资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信部清[2002]26号见物价公报2002年第4期30页
29、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见物价公报2002年第6期11页
30、信息产业部《关于同意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调整和取消部分电话业务资费的批复》信部清[2002]111号见物价公报2002年第6期19页
31、转发《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87号见物价公报2002年第7期25页
32、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2]1320号见物价公报2002年第9期4页
33、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227号见物价公报20002第9期2页
34、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信部联清[2002]186号见物价公报2002年第10期13页
35、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见2002年物价公报第12期4页
36、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固定网本地电话资费政策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1371号见物价公报2002年12期23页
37、转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宁价检发[2002]119号见2002年物价公报第9期24页
38、转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市、区)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见物价公报2002年第11期11页
39、转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68号(略)
发布文号: 宁价检发[2003]4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监察局、纠风办、各电信运营企业:
为了推动电信资费管理体制的改革,保证国家电信资费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电信市场价格秩序,营造我区电信业健康发展的环境。自治区物价局、监察厅、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决定在全区开展一次电信资费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与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电信运营企业(包括所有专兼营电信业务的单位)2002年1月1日以来所发生的电信资费行为。重大问题可追溯到2001年度。
检查的重点是经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无线寻呼、公用电话及代办点、互联网、出租电路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电信资费政策的情况。
二、检查的内容
(一)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项目、标准收费的;
(三)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不执行规定的减免优惠政策的;一
(四)采取改变电信业务规程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
(六)擅自改变计费方式,直接或变相降低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的;
(七)部门越权规定资费项目、标准及加价集资或降低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的;
(八)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的;
(九)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和价格政策行为。
三、检查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为2003年3月20日至2003年5月31日。此项检查分为二个阶段实施:
(一)2003年3月20日至5月20日为检查重点实施阶段。检查由自治区物价检查所统一安排,各地物价检查所要积极配合、互相协调。全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布署,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同时要会同监察、纠风、通信等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违法案件,要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的当事责任人,可建议监察及纠风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二)2003年5月21日至5月31日为总结整改阶段。自治区物价局、监察厅、纠风办、通信管理局要对此次检查进行总结验收,督促有关电信企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四、检查的方式和依据
全区电信资费检查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监察厅、纠风办会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自治区物价检查所负责组织实施。检查采取下查一级和联合检查的方法进行。自治区物价检查所直接检查市级及个别重要县(区)设电信运营企业的电信资费执行情况;市级物价检查所直接或与下一级检查机构联合检查辖区内的县(市、区)级电信运营企业的电信资费执行情况;县(市、区)级物价检查所根据上级检查机构的安排直接或配合上级检查辖区内各乡镇电信运营企业电信资费执行情况。为了加大检查力度,在检查期间自治区物价局、监察厅、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到部分市县督导工作。
电信资费检查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国务院有关文件,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有关电信资费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物价局、通信管理局按照规定权限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及电信资费文件。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检查中把握不准确的政策,要及时请示自治区物价检查所。
五、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明确认识、加强领导。这次全区开展的电信资费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各地要把此项工作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用户负担,拉动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地物价部门和电信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筹安排,协调一致,密切配合,扎实开展工作。由于电信资费业务专业性强,因此要做好专项检查的学习培训工作,做到了解政策、熟悉情况、明确任务。
(二)讲究工作方法,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各地物价局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介宣传电信资费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社会公布12358价格投诉举报受理电话,及时搜集检查线索,要针对发现的一些具体情况和问题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把检查不断引向深入。
(三)抓好重点检查工作。在检查阶段,各地物价局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结合平时所掌握的有关情况,确定检查重点。做到检查既要全区,不遗漏项目,不留死角;又要有所侧重,突出重点,严格按“二十四”字方针办案。对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的要表扬;对按要求认真自查并如实上报违价问题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从轻处理。
(四)严明纪律,规正行风。各级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规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准接受与本次公务活动有关的宴请和礼金、有价证券,不准徇私情办私事,到被查单位报销开支。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五)做好部门间的配合工作。各地电信管理部门要支持配合此项检查工作,要求所属企业和单位如实、全面提供所需要的资料、保证检查工作达到预期效果。凡在检查中不如实提供资料,不予配合,刁难拖延的;凡采取欺骗手段、涂改帐目、逃避检查的,要依法从严处理。问题严重的要移送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行政领导责任。
(六)转变作风,创新和改进价格监督检查的方式。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和查处等方式,规范其价格行为,服务于管理之中,文明于检查之中。
(七)做好整章建制总结工作。各地物价检查所,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电信资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促进电信企业不断完善资费管理工作。各地物价检查所要认真做好这次检查的总结工作,既要总结这次检查取得的成效,又要分析执行资费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改进资费管理工作的意见。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物价检查所,要在5月25日前将辖区内各县(市、区)物价检查所报告的电信资费专项检查总结,统计报表上报自治区物价检查所。
附件:全区电信行业资费检查统计报表
附件:
1、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邮电声讯信息服务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经)发[1994]179号见1994年文件汇编
2、宁夏邮电管理局《转发<关于无线电数字自动寻呼、汉字寻呼资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宁邮局[1995]138号
3、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用户交换机等各类用户中继线初装费标准的通知》宁价(经)发[1996]79号见1996年文件汇编
4、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关于改革我区邮电价格的通知》宁价经发[1996]257号见1996年文件汇编
5、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分组交换数据业务增加包月制收费方式的通知>的通知》宁价(经)发[1997]40号
6、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关于改革我区邮电价格的补充通知》宁价(经)发[1997]28号
7、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宁价(费)发[1997]155号
8、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调整港澳台地区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宁价(经)发[1997]141号见物价公报(试刊宁夏版)97年第四期
9、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国际电话实行分时段计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宁价(经)发[1998]6号见物价公报98年第三期
10、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宁价(费)发[1998]132号见物价公报(宁夏版)98年第七期或收费管理文件汇编737页
11、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1998)146号见收费管理文件汇编P777页
12、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1998]51号见物价公报98年第4期
13、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经贸委、邮电部关于印发移动电话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我区移动电话部分资费标准的通知》宁价(经)发[1998]79号物价公报98年第5期
14、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宁价(经)发[1998]94号见物价公报98年第六期
15、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的通知》宁价(经)发[1999]30号见物价公报99年第3期
16、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物价局《转发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部分电信资费的通知>的通知》(宁邮局[1999]045号)见物价公报99年第4期
17、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对手机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宁价(费)发[2000]133号见收费管理文件782页
18、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减免全国气象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计价格[2000]1015号见2000年物价公报第9期第8页
19、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关于收取长途电话附加费的通知》宁价经发[2000]69号见2000年物价公报第5期27页。
20、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1]114号见收费管理文件汇编783页
21、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我区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宁通管联(2001)12号见收费管理文件汇编786页
22、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见2001年物价公报第2期18页
23、信息产业部《关于移动电话资费“套餐”的批复》见2001年物价公报第4期26页信部清[2001]132号
24、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时改变蜂窝公众通信频率占用费按年度计收办法的通知》信部联无[2001]87号见公报2001年第5期26页
25、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联通CPMA移动电话试行资费的批复》见公报2002年第2期27页信部清函[2001]605号
26、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全国水利部门防讯抗旱业务专用电台缴纳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地价格[2002]21号见物价公报2002第3期64页
27、国家计委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电费的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109号见物价公报2002年第4期26页
28、信息产业部《关于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资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信部清[2002]26号见物价公报2002年第4期30页
29、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见物价公报2002年第6期11页
30、信息产业部《关于同意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调整和取消部分电话业务资费的批复》信部清[2002]111号见物价公报2002年第6期19页
31、转发《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87号见物价公报2002年第7期25页
32、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2]1320号见物价公报2002年第9期4页
33、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227号见物价公报20002第9期2页
34、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信部联清[2002]186号见物价公报2002年第10期13页
35、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见2002年物价公报第12期4页
36、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固定网本地电话资费政策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1371号见物价公报2002年12期23页
37、转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宁价检发[2002]119号见2002年物价公报第9期24页
38、转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市、区)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见物价公报2002年第11期11页
39、转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6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