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内国税所函[2001]4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报送的《关于申请核定2001年全区邮政业务招待费限额计划的函》(内邮计财[2001]57号)已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0]4号)精神,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及所辖盟市邮政企业2001年度在完成业务收入87,000万元的前提下,全区邮政企业业务招待费在264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及所辖邮政企业2001度业务招待费开支限额审批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审批数
呼和浩特邮政局24
包头市邮政局 24
乌海市邮政局8
赤峰市邮政局 24
通辽市邮政局 16
呼伦贝尔盟邮政局 24
兴安盟邮政局9
锡林郭勒盟邮政局 12
乌盟邮政局18
伊盟邮政局20
巴盟邮政局15
阿盟邮政局 6
邮区中心6
邮政培训中心3
邮政储汇局 8
邮政报刊发行局 5
邮政信息局 5
集邮公司5
内蒙邮政局32
合计 264
发布文号: 内国税所函[2001]4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报送的《关于申请核定2001年全区邮政业务招待费限额计划的函》(内邮计财[2001]57号)已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0]4号)精神,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及所辖盟市邮政企业2001年度在完成业务收入87,000万元的前提下,全区邮政企业业务招待费在264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及所辖邮政企业2001度业务招待费开支限额审批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审批数
呼和浩特邮政局24
包头市邮政局 24
乌海市邮政局8
赤峰市邮政局 24
通辽市邮政局 16
呼伦贝尔盟邮政局 24
兴安盟邮政局9
锡林郭勒盟邮政局 12
乌盟邮政局18
伊盟邮政局20
巴盟邮政局15
阿盟邮政局 6
邮区中心6
邮政培训中心3
邮政储汇局 8
邮政报刊发行局 5
邮政信息局 5
集邮公司5
内蒙邮政局32
合计 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