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做好电信设备进网审批工作,维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中电信设备是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电信新产品。电信新产品是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内尚未商用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 专家评审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 电信设备专家评审组由科研、检测、运营和政府等部门的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由电信科研单位和运营单位推荐,具有一定影响的。
(三)不在生产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向生产企业提供与评审设备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被评审设备的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窃取或泄露生产企业的技术秘密。
第五条 专家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要专家评审的电信设备在完成检测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后,电信设备进网受理机构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提请进行专家评审;
(二)电信管理局对所报材料确认后,通知生产企业准备10份评审材料,并在30日内安排专家评审;
(三)电信管理局在专家评审日期前5日将评审通知和有关文件资料发给相关专家,并通知生产企业。
电信管理局在每月5日前确定当月的专家评审计划。评审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月的10日至20日。
第六条 需要专家评审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网许可申请表;
(二)生产企业介绍;
(三)总体技术方案;
(四)进网检测报告;
(五)进网试验报告;
(六)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七)售后服务措施;
(八)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仅对无线电通信设备)。
生产企业应当按要求准备评审材料,同时附送电子文件,以供存档。
第七条 电信设备总体技术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概述;
(二)设计依据与执行标准;
(三)系统组成和功能框图;
(四)系统硬件、软件结构;
(五)系统支持业务;
(六)接口及兼容性;
(七)性能和技术指标;
(八)系统组网能力;
(九)可靠性设计及环境适应性;
(十)操作维护管理。
第八条 在电信网上或模拟试验网上进行试运行的试验报告由试验单位出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的时间、地点;
(二)设备安装容量、实际用户数;
(三)组网结构图;
(四)提供的业务;
(五)一致性及兼容性测试内容和数据;
(六)故障情况及解决措施;
(七)用户反映情况;
(八)试验单位意见。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根据情况可以采用会议评审和文件评审两种专家评审形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评审程序
1、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宣布专家评审组组长和成员;
2、专家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
3、生产企业介绍企业情况和设备情况;
4、专家提问;
5、生产企业退场,专家评审组进行讨论,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二)文件评审程序
1、专家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
2、专家对文件资料审查并提出意见;
3、专家评审组组长汇总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将评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经电信管理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或试用批文;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电信管理局通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做好电信设备进网审批工作,维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中电信设备是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电信新产品。电信新产品是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内尚未商用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 专家评审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 电信设备专家评审组由科研、检测、运营和政府等部门的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由电信科研单位和运营单位推荐,具有一定影响的。
(三)不在生产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向生产企业提供与评审设备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被评审设备的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窃取或泄露生产企业的技术秘密。
第五条 专家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要专家评审的电信设备在完成检测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后,电信设备进网受理机构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提请进行专家评审;
(二)电信管理局对所报材料确认后,通知生产企业准备10份评审材料,并在30日内安排专家评审;
(三)电信管理局在专家评审日期前5日将评审通知和有关文件资料发给相关专家,并通知生产企业。
电信管理局在每月5日前确定当月的专家评审计划。评审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月的10日至20日。
第六条 需要专家评审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网许可申请表;
(二)生产企业介绍;
(三)总体技术方案;
(四)进网检测报告;
(五)进网试验报告;
(六)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七)售后服务措施;
(八)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仅对无线电通信设备)。
生产企业应当按要求准备评审材料,同时附送电子文件,以供存档。
第七条 电信设备总体技术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概述;
(二)设计依据与执行标准;
(三)系统组成和功能框图;
(四)系统硬件、软件结构;
(五)系统支持业务;
(六)接口及兼容性;
(七)性能和技术指标;
(八)系统组网能力;
(九)可靠性设计及环境适应性;
(十)操作维护管理。
第八条 在电信网上或模拟试验网上进行试运行的试验报告由试验单位出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的时间、地点;
(二)设备安装容量、实际用户数;
(三)组网结构图;
(四)提供的业务;
(五)一致性及兼容性测试内容和数据;
(六)故障情况及解决措施;
(七)用户反映情况;
(八)试验单位意见。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根据情况可以采用会议评审和文件评审两种专家评审形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评审程序
1、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宣布专家评审组组长和成员;
2、专家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
3、生产企业介绍企业情况和设备情况;
4、专家提问;
5、生产企业退场,专家评审组进行讨论,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二)文件评审程序
1、专家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
2、专家对文件资料审查并提出意见;
3、专家评审组组长汇总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将评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经电信管理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或试用批文;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电信管理局通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