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维护省内移动电话机维修市场正常秩序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和辽宁省通信管理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辽宁省移动电话机销售和维修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辽通信管[2001]215号),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决定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对省内从事移动电话机维修活动的经营单位办理维修许可证。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省内从事移动电话机维修经营活动的,必须取得辽宁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辽宁省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或变更其经营范围,方可从事移动电话机维修的经营活动。未经省通信管理局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维修移动电话机业务。
二、申办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证明;
2.有完备的仪器仪表及工具(如:综合测试仪、频谱分析仪、电脑及软件修正仪、示波器、频率计、万用表、热风枪、专用工具等);
3.有足够资金和单独的维修场地;
4.有符合标准的维修环境(防静电设施完善);
5.维修人员有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移动电话机维修技术等级证书;
6.有完善的维修服务保障能力。
三、申请办理《辽宁省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证》应向辽宁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的材料
1.申请维修移动电话机的申请书并附单位概况(包括人员、设施、资金、场地、技术力量情况等);
2.单位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工商预登记证明;
3.房产使用证明(自身房产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地点应与营业执照相对应;
4.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近期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分支机构出具上级公司的资金证明;
5.企业规章制度及移动电话机维修工作流程;
6.为用户提供服务能力的保障措施;
7.由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依法经营的承诺书;
8.符合申办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证基本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的等级
辽宁省移动电话机维修单位按维修能力和规模分为特甲、甲、乙、丙四个等级,其等级标准如下:
1.特甲级:移动电话机生产厂商授权最高级别的售后服务中心(跨省区域服务中心),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移动电话机维修高级技术人员2--5人,初、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维修作业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备所维修机种全系列备品配件库。
2.甲级:移动电话机生产厂商授权的大型维修中心,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移动电话机维修高级技术人员1--2人,初、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维修作业场地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具备所维修机种主要备品配件库。
3.乙级:移动电话机生产厂商授权(委托)的服务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移动电话机维修初、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维修作业场地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4.丙级: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移动电话机维修初、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维修作业场地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五、辽宁省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证,由省通信管理局统一印制。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的,应在许可证届满前30日内,按照规定续办许可手续。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动,持证单位应及时到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六、获准维修移动电话机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部、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接受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七、对无辽宁省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证擅自从事维修移动电话机经营活动的,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八、辽宁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全省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证申办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咨询电话:024--22800152。
九、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受省通信管理局委托负责大连、丹东、营口地区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咨询电话:0411--4356339。
特此通告。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发布文号:
为维护省内移动电话机维修市场正常秩序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和辽宁省通信管理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辽宁省移动电话机销售和维修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辽通信管[2001]215号),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决定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对省内从事移动电话机维修活动的经营单位办理维修许可证。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省内从事移动电话机维修经营活动的,必须取得辽宁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辽宁省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或变更其经营范围,方可从事移动电话机维修的经营活动。未经省通信管理局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维修移动电话机业务。
二、申办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证明;
2.有完备的仪器仪表及工具(如:综合测试仪、频谱分析仪、电脑及软件修正仪、示波器、频率计、万用表、热风枪、专用工具等);
3.有足够资金和单独的维修场地;
4.有符合标准的维修环境(防静电设施完善);
5.维修人员有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移动电话机维修技术等级证书;
6.有完善的维修服务保障能力。
三、申请办理《辽宁省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证》应向辽宁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的材料
1.申请维修移动电话机的申请书并附单位概况(包括人员、设施、资金、场地、技术力量情况等);
2.单位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工商预登记证明;
3.房产使用证明(自身房产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地点应与营业执照相对应;
4.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近期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分支机构出具上级公司的资金证明;
5.企业规章制度及移动电话机维修工作流程;
6.为用户提供服务能力的保障措施;
7.由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依法经营的承诺书;
8.符合申办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证基本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的等级
辽宁省移动电话机维修单位按维修能力和规模分为特甲、甲、乙、丙四个等级,其等级标准如下:
1.特甲级:移动电话机生产厂商授权最高级别的售后服务中心(跨省区域服务中心),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移动电话机维修高级技术人员2--5人,初、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维修作业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备所维修机种全系列备品配件库。
2.甲级:移动电话机生产厂商授权的大型维修中心,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移动电话机维修高级技术人员1--2人,初、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维修作业场地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具备所维修机种主要备品配件库。
3.乙级:移动电话机生产厂商授权(委托)的服务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移动电话机维修初、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维修作业场地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4.丙级: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移动电话机维修初、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维修作业场地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五、辽宁省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证,由省通信管理局统一印制。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的,应在许可证届满前30日内,按照规定续办许可手续。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动,持证单位应及时到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六、获准维修移动电话机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部、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接受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七、对无辽宁省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证擅自从事维修移动电话机经营活动的,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八、辽宁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全省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证申办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咨询电话:024--22800152。
九、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受省通信管理局委托负责大连、丹东、营口地区移动电话机维修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咨询电话:0411--4356339。
特此通告。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