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版权局
发布文号: 沪新出法[2007]14号
本市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现将《上海市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图书在沪印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版权局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上海市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图书在沪印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进口图书在沪印制活动,加强本市对外出版交流,促进适应本市经济、教育和科技事业发展的图书的引进发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进口图书在沪印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沪印制的进口图书限于教育类、科技类、旅游类、航海类图书。
进口图书的印制业务应当由取得上海市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印制企业承接。
第三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图书在沪印制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备案的申请)
进口图书在沪印制的,由出版物进口单位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申请备案。
进口图书在沪印制备案的申请应当在图书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图书在沪印制备案表;
(二)权利人授权在沪印制的证明文件;
(三)图书进口合同副本。
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文件和合同副本是外文的,还应当提交中文译本或者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文。
第五条 (备案的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在进口图书在沪印制备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
(二)权利人委托在沪印制的证明文件关于图书及数量的记载与图书进口合同的约定一致。
第六条 (进口图书的在沪印制)
承接进口图书在沪印制业务的印制企业由上海市印刷行业协会推荐。
印制企业在验证加盖备案印章的进口图书在沪印制备案表后,方可承接进口图书印制业务,并将印制合同副本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七条 (印制要求)
印制的进口图书应当与权利人委印要求一致,版式、装帧、版权页等不得有任何变更。
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完成的图书全部交付委印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不得留存。
第八条 (备案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撤销备案
(一)出版物进口单位委托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印制企业印制进口图书的;
(二)出版物进口单位擅自变更权利人委印要求的;
(三)其他应当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建立对出版物进口单位和经认可承接进口图书在沪印制业务印制企业的培训制度,加强对进口图书在沪印制行为的日常监管。
第十条 (统计上报)
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当每半年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统计上报一次进口图书在沪印制的统计数据。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结束后的十五日内完成上报。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进口图书在沪印制备案表 受理号: 备案号: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版权局)制
关联法规:
发布文号: 沪新出法[2007]14号
本市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现将《上海市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图书在沪印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版权局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上海市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图书在沪印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进口图书在沪印制活动,加强本市对外出版交流,促进适应本市经济、教育和科技事业发展的图书的引进发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进口图书在沪印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沪印制的进口图书限于教育类、科技类、旅游类、航海类图书。
进口图书的印制业务应当由取得上海市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印制企业承接。
第三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图书在沪印制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备案的申请)
进口图书在沪印制的,由出版物进口单位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申请备案。
进口图书在沪印制备案的申请应当在图书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图书在沪印制备案表;
(二)权利人授权在沪印制的证明文件;
(三)图书进口合同副本。
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文件和合同副本是外文的,还应当提交中文译本或者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文。
第五条 (备案的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在进口图书在沪印制备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
(二)权利人委托在沪印制的证明文件关于图书及数量的记载与图书进口合同的约定一致。
第六条 (进口图书的在沪印制)
承接进口图书在沪印制业务的印制企业由上海市印刷行业协会推荐。
印制企业在验证加盖备案印章的进口图书在沪印制备案表后,方可承接进口图书印制业务,并将印制合同副本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七条 (印制要求)
印制的进口图书应当与权利人委印要求一致,版式、装帧、版权页等不得有任何变更。
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完成的图书全部交付委印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不得留存。
第八条 (备案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撤销备案
(一)出版物进口单位委托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印制企业印制进口图书的;
(二)出版物进口单位擅自变更权利人委印要求的;
(三)其他应当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建立对出版物进口单位和经认可承接进口图书在沪印制业务印制企业的培训制度,加强对进口图书在沪印制行为的日常监管。
第十条 (统计上报)
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当每半年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统计上报一次进口图书在沪印制的统计数据。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结束后的十五日内完成上报。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进口图书在沪印制备案表 受理号: 备案号:
进口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
图书进口合同签订时间 | 年月日 | 图书进口合同有效期限 | ||||||||
境外图书出口商名称 | ||||||||||
境外图书出口商 授权证明文件 | ||||||||||
进口图书名称 | 开本 | 印制数量 | 图书类别代码 | |||||||
备注:图书类别仅限于教育类(代码为A)、科技类(代码为B)、旅游类(代码为C)、航海类(代码为D)。 | ||||||||||
经本企业自查,上述进口图书不含有下列内容: 1、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共道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如含有上述内容由本企业承担责任。同时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属实,否则本企业将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进口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 ||||||||||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签名): 年月日 | ||||||||||
核准备案意见: 负责人(签名): 备案日期:年月日 |
关联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