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样本缴送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18:08:30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总署
发布文号: 新出音[200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
2001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中规定“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同时,国务院颁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和我署颁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也分别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样本缴送作了明确规定。然而一些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由于缴送样本意识淡薄,没有按规定及时向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缴送样本。为了做好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样本缴送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 要高度重视样本的缴送工作
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缴送样本是出版单位应尽的义务,这对于建立国家出版样本库,加强对音像、电子出版行业的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对本单位2005年以来的出版情况进行核查,对没有及时缴送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样本,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清理后邮寄或直接送达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出版物样本征集办公室、国家图书馆和中国版本图书馆。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要对辖区内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的样本缴送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加强对出版单位缴送样本工作的监督。
二、具体要求
1.缴送样本范围。缴送样本为新版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对于再版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凡是节目内容有变动、包装有更换或使用新的条形码的,均需缴送样本。此外,对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也要按规定缴送样本。
2.样本缴送要及时、完整。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后,30日内须向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出版物样本征集办公室、国家图书馆和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样本各1套,所缴送的样本必须完整,不得有缺失。
3.凡缴送的出版物样本,应附有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缴送样本清单》或《电子出版物缴送样本清单》,一式三份。各样本征集办公室核收后,应在清单上签字、盖章,并在10天内将清单返回出版单位,以备查验。出版单位应同时将《清单》电子版(以EXCEL表格形式)发送到以下邮箱:yangbenguanli@126.com。
4.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样本的缴送工作,并于2007年4月1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将《样本管理指定人员信息表》报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传真:010-65127827,邮箱地址:yinxiangsi@yahoo.com.cn)。今后,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样本管理人员若有变动,需重新填写《样本管理指定人员信息表》,及时上报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
三、处罚措施
新闻出版总署每半年通报一次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样本缴送情况,对不缴送样本或不按期缴送样本的出版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或中国标准书号,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或吊销出版许可证。此外,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缴送样本的情况,将被列为音像、电子出版单位考核和年检的重要内容,对不按期缴送样本或不缴送样本的出版单位,年检时将予以暂缓登记或不予以登记。
特此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