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4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23:32:32
发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发布文号: 国科办厅字〔2005〕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2004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京新出报[2005]101号,已在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网站公布,网址:www.bjppb.gov.cn)的要求,北京地区报刊年度核验工作于2005年4月18日至6月30日进行。为做好我部系统报刊年检工作,现将有关具体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主办单位认真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和《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主办的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并通过2003年度核验的报纸、期刊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审读,通知并协助出版单位做好2004年度报刊核验工作。

二、本次报刊年度核验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 落实两办19号文件精神情况。
2. 报纸、期刊是否按照确定的办报(刊)宗旨、业务分工范围出版;是否存在擅自增加主管主办单位、一号多版、多邮发代号、擅自出版增刊、擅自变更刊期、擅自改变或增加文种出版、擅自休刊、违规刊登广告等问题。
3. 重点清查出卖报纸版面、期刊刊号的问题。对出售、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报刊出版权,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报刊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以委托、承包等方式参与报刊编辑活动的违规报刊,将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理。
4. 执行《关于对新办期刊实行试办期制度的通知》(新出报刊(2000)1532号)情况。要结合年度核验工作,对两年试办期满的期刊(变更期刊名称或办刊宗旨的,视同新办期刊,亦实行试办期制度),由主办单位验收合格报部办公厅审核验收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核准。两年试办期内未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要按期刊出版管理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5. 市版权局版权行政管理处将对本次年度核验报刊执行《著作权法》有关情况进行抽查,未通过《著作权法》检查的报刊不得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6. 根据《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本次报刊年度核验将报刊社主要负责人持证上岗情况列入年检内容。对达不到要求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持证上岗要求。
7. 对年检出现问题的报刊,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及《关于重申报刊应遵守出版宗旨规范出版秩序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责令纠正,并视情况予以缓验、不予通过核验或注销登记。

 

三、请各主办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报刊的年检及日常管理工作,主办单位或出版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请及时通知办公厅宣传处。

四、核验材料报送方式。请各主办单位认真按照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2004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准备并报送有关材料。
1. 书面材料。包括:
(1)《报纸(期刊)年度核验登记表》一式三份;
(2)《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2004年度连续出版的30期报纸、2004年第四季度(刊期为季刊、半年刊、年刊的全年) 期刊一套;
(4)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二份;
(5)《报刊汇总表》一份;
(6)2004年度报刊出版单位工作总结二份。
2. 电子版数据。
请各报刊出版单位登录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网站(网址:www.bjppb.gov.cn),点击“报刊管理”链接,如实填写相关数据资料并保存,确认“登记完毕”后,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待状态栏显示“已审”或“锁定”后,将《报纸(期刊)年度核验登记表》用A4纸打印并加盖出版单位和主办单位公章,送科技文献出版社期刊中心(公章复印无效),所有材料的电子版数据(含《报刊汇总表》、工作总结、网站回执)请及时发往办公厅郑忠同志(E-mail:zhengzhong@mail. most.gov.cn,表格请附在邮件附件中)和期刊中心(E-mail:qkzx@istic.ac.cn),无法上网的单位请将拷贝软盘送科技部办公厅宣传处。
3. 所有数据要求全面、准确,不得空项。请于2005年6月1日前将以上材料报送科技文献出版社期刊中心(中科院办公楼266房间)。
科技部联系人:郑 忠  唐志荣
地址:科技部节能楼713房间
电话:58881877   58881863
科技文献出版社联系人:董春怡  朱鲜莉
电话: 68598266  58882321

附件:1. 关于实施2004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
2. 科技部报刊汇总表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