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4]28号
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涪陵区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重庆市涪陵区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引导出版物发行网点合理布局,建立繁荣有序的出版物流通市场,推动出版物发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发行网点的设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出版物发行网点的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有利于提高出版物发行业规模化经营水平。要做到布局均衡、总量适度、结构合理、规模适当,覆盖全区城乡,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突出“一城四片”、人口稠密地区、社区3个重点,积极拓展农村市场,方便广大群众购买。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期限为2004年至2010年。
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网点规划
第五条 全区现有人口111.5万,其中农业人口82.73万,非农业人口28.77万。全区现有出版物发行单位71个(其中书报刊63个,电子出版物8个)。目前具有批发权的单位1家,1000平方米以上的卖场1个,连锁经营单位1家。城镇平均每4000人拥有1个出版物零售经营网点。
第六条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我区将建成5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与此相适应,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设置总量为1个;
出版物批发企业或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设置总量为25个;
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出版物零售企业设置总量为40个;
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下的出版物零售网点不受规划限制;
大型卖场(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出版物零售门店)设置总量为2个,其注册资金应在2000万元以上;选址应在“一城四片”城市规划区内,店铺应当独立经营;内部结构由出版物零售店作为核心店,与读者俱乐部等各类配套设施组合构成;出版物零售面积应当超过卖场面积的80%以上;服务功能齐全,集出版物零售、阅读、休闲为一体,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第七条 鼓励发展多业态竞争。根据坐商入室的原则,鼓励设立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连锁经营书店、各类便民店和专业书店。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管理
第八条 区新闻出版局负责我区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区新闻出版局在实施发行企业审批时,必须符合本规划要求。同时,要依照规划,加强对发行网点设置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第十条 区新闻出版局应将批准设立的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于批准后15日内报市新闻出版局备案。已经备案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于批准变更后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实行《出版物发行季报表》、《出版物发行网点年报表》和《新闻出版业、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表》填写报送制度和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对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报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十一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必须履行每年1次年检、4年1次换证手续。年检和换证工作由原发证部门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在我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乡镇以下企业代销点不在本规划之内。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4]28号
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涪陵区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重庆市涪陵区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引导出版物发行网点合理布局,建立繁荣有序的出版物流通市场,推动出版物发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发行网点的设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出版物发行网点的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有利于提高出版物发行业规模化经营水平。要做到布局均衡、总量适度、结构合理、规模适当,覆盖全区城乡,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突出“一城四片”、人口稠密地区、社区3个重点,积极拓展农村市场,方便广大群众购买。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期限为2004年至2010年。
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网点规划
第五条 全区现有人口111.5万,其中农业人口82.73万,非农业人口28.77万。全区现有出版物发行单位71个(其中书报刊63个,电子出版物8个)。目前具有批发权的单位1家,1000平方米以上的卖场1个,连锁经营单位1家。城镇平均每4000人拥有1个出版物零售经营网点。
第六条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我区将建成5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与此相适应,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设置总量为1个;
出版物批发企业或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设置总量为25个;
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出版物零售企业设置总量为40个;
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下的出版物零售网点不受规划限制;
大型卖场(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出版物零售门店)设置总量为2个,其注册资金应在2000万元以上;选址应在“一城四片”城市规划区内,店铺应当独立经营;内部结构由出版物零售店作为核心店,与读者俱乐部等各类配套设施组合构成;出版物零售面积应当超过卖场面积的80%以上;服务功能齐全,集出版物零售、阅读、休闲为一体,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第七条 鼓励发展多业态竞争。根据坐商入室的原则,鼓励设立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连锁经营书店、各类便民店和专业书店。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管理
第八条 区新闻出版局负责我区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区新闻出版局在实施发行企业审批时,必须符合本规划要求。同时,要依照规划,加强对发行网点设置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第十条 区新闻出版局应将批准设立的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于批准后15日内报市新闻出版局备案。已经备案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于批准变更后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实行《出版物发行季报表》、《出版物发行网点年报表》和《新闻出版业、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表》填写报送制度和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对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报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十一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必须履行每年1次年检、4年1次换证手续。年检和换证工作由原发证部门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在我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乡镇以下企业代销点不在本规划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