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2]250
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党发[2002]8号)精神,设置乌鲁木齐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事业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引导文化市场经营方向。
(二)强化的职能
1.加强文物执法和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2.加强对全市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参与拟定文化艺术事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四)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保护、挖掘、弘扬各民族传统的优秀文化艺术,繁荣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五)管理社会文化事业,促进公益性文化的发展和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指导、协调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和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六)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网络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
(七)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文物保护规划;指导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依法管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八)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组织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指导电影放映工作,引导文化市场经营方向。
(九)依法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工作;监督、指导音像出版、图书、报刊、印刷行业;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
(十一)制定文化艺术人才教育和在职教育的规划,组织文化艺术人才需求预测;组织文化艺术科技应用研究、开发,推广科技成果。
(十二)负责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联络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2年9月30日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2]250
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党发[2002]8号)精神,设置乌鲁木齐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事业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引导文化市场经营方向。
(二)强化的职能
1.加强文物执法和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2.加强对全市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参与拟定文化艺术事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四)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保护、挖掘、弘扬各民族传统的优秀文化艺术,繁荣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五)管理社会文化事业,促进公益性文化的发展和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指导、协调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和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六)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网络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
(七)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文物保护规划;指导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依法管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八)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组织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指导电影放映工作,引导文化市场经营方向。
(九)依法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工作;监督、指导音像出版、图书、报刊、印刷行业;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
(十一)制定文化艺术人才教育和在职教育的规划,组织文化艺术人才需求预测;组织文化艺术科技应用研究、开发,推广科技成果。
(十二)负责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联络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