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200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青海版)征订发行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14:10:00
发布部门: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计办[2002]319号

各州、地、市、县计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建立物价法规政策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计办[1996]2881号)文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以下简称《物价公报》)作为全国价格系统定期公布价格法规、政策的政报,是国家计委贯彻《价格法》、《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促进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使价格管理相对人能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有关价格规定,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做好2003年度《物价公报》的征订发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物价公报》是国家计委为贯彻《价格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而创办的政报性刊物。《价格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法规政策应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法规政策应向社会公布;按照《规政策应向社会公布;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未经公布的价格法规政策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立法法》规定,政府部门政报刊登的价格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通过《物价公报》发布及公示价格法规政策,是法律赋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各州、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将《物价公报》征订发行工作作为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行政工作和长期工作进行安排,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征订任务
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是做好《物价公报》征订发行的重要环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价格法规政策公示公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宣传《物价公报》对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物价公报》在社会上的影响深度和广度。在征订发行工作中可借鉴兄弟省、市一些做法,如在进行行政事业收费年审、开展各项专项检查时,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价格管理相对人订阅《物价公报》。
《物价公报》编辑发行是价格主管部门一项重要工作,《物价公报》所公布的文件既是我省各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业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管理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也是全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并监督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维护知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目前,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更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和价格管理相对人,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各项价格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价格规定。
各地要继续采取措施,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做好征订工作,落实征订计划,提高发行数量,使国家计委制度的价格法规公示公告制度落到实处。

附件: 青海省2003年《物价公报》征订任务表
地区或部门  征订任务(份)  地区或部门  征订任务(份)
西宁市  400  门源县  50
城西区  200  祁连县  50
城北区  200  刚察县  50
城中区  200  海南州  100
城东区  200  共和县  50
大通县  200  贵南县  50
湟中县  100  同德县  50
湟源县  100  兴海县  50
海东地区  100  贵德县  50
平安县  100  龙羊峡  50
乐都县  100  黄南州  60
民和县  100  同仁县  30
化隆县  100  泽库县  20
循化县  100  尖扎县  30
互助县  100  河南县  20
海西州  200  玉树州  30
德令哈市  100  玉树县  20
都兰县  50  囊谦县  20
乌兰县  50  杂多县  20
天峻县  50  曲麻莱县  20
大柴旦  50  果洛州  20
冷湖镇  50  玛沁县  20
茫崖镇  50  甘德县  20
格尔木市  200  班玛县  20
海北州  100  玛多县  20
海晏县  50  久治县  20
总计  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