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贯彻执行《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2020年07月17日20:13:45
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 11 月 6 日公布实施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实行审批制度。 规定明确指出,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必须遵宪法和法律、法规;国家保护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合法权益。规定还就建立新闻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具备的条件、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不得含有的内容等做出了规定,并列举了违反规定的情形,明确了相应的处罚。
规定明确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及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为做好我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页)的审批工作,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通告如下:
一、我省的新闻单位原则上要通过《福建之窗》和省重点新闻网站'东南新闻网'(正在筹建中)集中上网。以减少重复,办出特色,互联互通,形成合力。

二、我省直属新闻单位及福州市属新闻单位,确有必要单独设立网站,可向我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同时,必须将上网的新闻信息拷贝到省重点新闻网站。

三、其他市及市以下新闻单位,拟建立新闻网页(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须向各市新闻办提出申请,填写《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

四、已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我办批准上网的省市及市以下新闻单位,应重新填写《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五、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必须具备《暂行规定》所列四项条件,并同相关新闻单位签定协议,经我办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办理或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