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民政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民办函[2000]21号
发布文号: 民办函[2000]21号
各司(局),部属新闻单位:
为加强新闻报道审稿制度,进一步搞好民政宣传工作,特别是搞好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参加的有关民政工作的会议、活动的报道和敏感工作的报道,特通知如下:
一、凡是有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凡是民政部重要会议,特别是涉及敏感问题的会议,只邀请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中国社会报的记者参加。
二、采写涉及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的报道,必须由中办、国办有关部门审查把关并签字后,才能发稿。
三、采写民间组织管理、收容遣送、涉外收养、孤儿等民政工作中比较敏感问题的报道,必须经过有关司局和部领导的审查签字,才能发稿。
四、各司局提供的新闻背景材料必须准确无误,并经有关司局领导和部领导的同意签字。
五、各司局要严格遵守《民政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不得私自接受新闻单位的采访。私自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的,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