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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纸予以停办:
1.严重违规,不服从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管理的;
2.严重背离办报宗旨、有偿新闻严重、内容格调低下的;
3.出卖版面、出卖刊号或变相出卖版面、刊号及其他严重违反报纸管理规定的;
4.“挂靠”办报、个人承包办报,或报社主管、主办单位不履行职责,或报社主要负责人不是主管、主办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的;
5.报纸平均期发量长期少于《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规定的最低发行量标准的。
(二)省级各部、委、厅、局、办原则上只允许保留一种专业行业报,已超过数量的或合并或停办。今后不再批办这类报纸。
(三)公安法制类报纸原则上全省只保留一种,即在现有此类报纸中择优保留一种或合并为一种,由省委政法委主管主办。
(四)内容雷同、结构重复、布局不合理的报纸只保留一种。
(五)对在这次治理工作中被压缩的公开发行的报纸,可出版至1997年12月31日。自1998年1月1日起,此类报纸不得再继续出版,各地印刷厂不得为其承印。
二、对内部报纸的治理
(一)取消内部报纸管理序列。内部报纸是指未编入国内统一刊号、持内部准印证的报纸。省级各部、委、厅、局、办,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川单位及各市、地、州、县所属的内部报纸,在1997年12月31日前一律停办或改出“内部资料”,其所持“四川省内部报纸准印证”于1997年12月31日前宣布作废。市、地、州、县委(不含其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以及大专院校和大型企业主办的内部报纸可暂保留,在1998年12月底前按有关规定完成治理任务。
(二)“内部资料”不列入报纸管理序列。内部资料印刷时要在明显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字样,只能在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使用“××报”字样,不得收取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发行。内部资料纳入机关文件管理范畴,并遵守印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对于极少数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又符合全省报纸结构布局优化需要,主要为群众自费订阅的内部报纸,按控制公开发行报纸总量“停一办一”的原则,经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向国家新闻出版署转报申请“国内统一刊号”,此类被省确定为向国家申请公开发行刊号的内部报纸,可出版至第二批治理内部报纸时停刊。
(四)从1998年1月1日起公布停办的内部报纸不得再继续出版,各地印刷厂不得为其承印。
三、重新划分报纸发行管理类别
将原有“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的发行类别,改为“国内外发行”、“国内发行”和“省内发行”三种发行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