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昆政办[1995]28号
第一条 为维护新闻发布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提高新闻发布会的质量,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1994)5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5)11号文件的规定和云南省、昆明市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特就昆明市新闻发布会(包括新闻通报会、记者招待会)的管理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新闻发布会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严肃工作,必须严格管理,履行报批手续。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闻办”)是全市新闻发布会的管理机构,负责昆明市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第三条 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应以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为主要内容。发布单位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讲究实效,做到发布会规模适当、内容精炼、勤俭节约。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遵守新闻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 凡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各机关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请示本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确定,并通知市新闻办备案,由市新闻办组织各新闻单位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五条 对涉及全市性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的新闻发布会,为保证其准确、全面、统一、客观,必须由市委、市政府秘书长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确定新闻发言人,按规定组织新闻发布会。
第六条 凡以市属各委办局、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名义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必须在要求举办新闻发布会的一周前,将新闻发布会材料和按照《昆明市新闻发布会审批表》(见附件)填报,经新闻办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举行。
第七条 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技术专利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报批时应持有市级以上技术监督、科委、质检、专利等部门的认定书和证明书。
第八条 经批准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均由市新闻办和主办单位联合向新闻单位发出通知或邀请。否则,各新闻单位不予采访、报道。
第九条 市级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需要到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规定办理,即由市新闻办统一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省新闻出版局转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后,市新闻办应积极协助主办单位,做好记者邀请、宣传报道等协调工作。
第十条 市级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需到境外举办新闻发布会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其中,在香港、澳门举办新闻发布会,统一由市新闻办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与港澳工委联系,经省委对外宣传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召开。对获准在外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要充分准备,精心安排,严格把关,注重实效。同时,要做好新闻发布会的海外发稿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