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11]9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的,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为手段,统一规划,防治结合,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完善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检测维修和淘汰报废制度,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搭建机动车监管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
(一)编制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环境保护厅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规划组织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报环境保护厅审核批准实施。环境保护厅负责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已经开展地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城市,应在发放的地方标志有效期满后换发全国统一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全国统一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境保护部监制,环境保护厅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统一印制,各市(州)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核发,并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检测合格的机动车,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各级公安部门应将机动车排气检测情况纳入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时的审核内容。机动车排气检测周期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门不得核发牌证、通过年审。
(三)开展机动车污染专项整治。各地要加强对营运和高频率使用机动车的排气监管,对颗粒物和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的机动车进行专项治理,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淘汰进程。应根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黄标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等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四)加强新车污染控制。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和阶段性车辆排放标准。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阶段性排放标准进行注册登记。新增、更新公务用车,公交、出租、环卫、营运车辆应选购节能和新能源机动车。鼓励购买低能耗、低排放、环保型机动车。
三、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
(一)规范环保检验机构管理。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委托和监督性抽查。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的检验机构,应取得相关资质,并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要求,具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无环保检验委托资质的检验机构不得进行环保检测工作。
(二)明确检测方法。根据总量减排需要,各地要逐步实行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环保检测方法。应尽量利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测资源,建设简易工况法检测场站,经环境保护厅委托后开展检测工作。环保检验机构应公开检测程序和检测收费标准,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选择有资质的环保检验机构复检。
(三)制定地方排放标准限值。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我省机动车地方排放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已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社会化试点的城市,对机动车实行简易工况法和加载减速工况法进行检测的,可暂执行《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和《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参考限值的最低排放限值。
(四)建立社会化运营机制。鼓励机动车环保检验社会化。具备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条件的单位和法人均可成立环保检测机构,在取得环境保护厅审核颁发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后开展尾气检测,环保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厅按照环境保护部提出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编制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各市(州)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积极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社会化运营工作。已经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社会化运营试点工作的城市,要尽快开展简易工况法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定。
(五)建立检测维修制度。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进行维修。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维修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动车维修机构应按照维修技术规范和方法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维修后的机动车稳定达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复检合格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方可上路行驶。对维修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实施机动车污染物监督抽测。环境保护部门根据需要对车辆集中停放地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检查,对环保限行道路的高排放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依法进行抽检。对定期检测、抽测结果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各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相关部门,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加强机动车燃料管理
(一)加强油品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燃油质量标准,保证我省车用燃料标准和相应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步实施。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和省外流入我省油品的监督检查,确保我省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二)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工作,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按照国家规定,按期完成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环保重点城市、国家级和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臭氧浓度监测超标城市以及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应率先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联动机制。省政府成立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中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厅。
(二)明确部门职责。环境保护厅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地方排放标准;负责对环保检验机构资质的委托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组织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按照政府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黄标车”限行工作;加强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人员和环保检验机构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助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车用燃油、燃气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制定清洁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推动我省cng(压缩天然气)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稳步推进lng(液化天然气)、电动、混合动力等清洁能源汽车产业工作;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和审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配合环境保护厅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省质监局对车用燃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厅负责环保达标车型的新车登记、机动车过户、机动车年审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符合环保达标要求的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机动车转入登记;配合环境保护厅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落实“黄标车”的限行工作。公安消防部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交通运输厅负责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机动车检测维修(i/m)制度的落实和方案制定,督促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建立维修规章制度,提高维修质量。
省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厅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对企业生产车辆的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对车用燃油、燃气质量监督管理。
(三)建立环检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信息化系统建设。环境保护厅要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监控中心信息系统,市县两级要建立与省和国家联网的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国家要求,及时发布机动车信息年报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公告。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增强公众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意识,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11]9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的,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为手段,统一规划,防治结合,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完善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检测维修和淘汰报废制度,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搭建机动车监管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
(一)编制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环境保护厅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规划组织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报环境保护厅审核批准实施。环境保护厅负责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已经开展地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城市,应在发放的地方标志有效期满后换发全国统一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全国统一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境保护部监制,环境保护厅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统一印制,各市(州)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核发,并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检测合格的机动车,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各级公安部门应将机动车排气检测情况纳入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时的审核内容。机动车排气检测周期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门不得核发牌证、通过年审。
(三)开展机动车污染专项整治。各地要加强对营运和高频率使用机动车的排气监管,对颗粒物和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的机动车进行专项治理,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淘汰进程。应根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黄标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等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四)加强新车污染控制。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和阶段性车辆排放标准。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阶段性排放标准进行注册登记。新增、更新公务用车,公交、出租、环卫、营运车辆应选购节能和新能源机动车。鼓励购买低能耗、低排放、环保型机动车。
三、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
(一)规范环保检验机构管理。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委托和监督性抽查。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的检验机构,应取得相关资质,并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要求,具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无环保检验委托资质的检验机构不得进行环保检测工作。
(二)明确检测方法。根据总量减排需要,各地要逐步实行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环保检测方法。应尽量利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测资源,建设简易工况法检测场站,经环境保护厅委托后开展检测工作。环保检验机构应公开检测程序和检测收费标准,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选择有资质的环保检验机构复检。
(三)制定地方排放标准限值。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我省机动车地方排放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已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社会化试点的城市,对机动车实行简易工况法和加载减速工况法进行检测的,可暂执行《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和《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参考限值的最低排放限值。
(四)建立社会化运营机制。鼓励机动车环保检验社会化。具备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条件的单位和法人均可成立环保检测机构,在取得环境保护厅审核颁发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后开展尾气检测,环保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厅按照环境保护部提出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编制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各市(州)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积极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社会化运营工作。已经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社会化运营试点工作的城市,要尽快开展简易工况法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定。
(五)建立检测维修制度。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进行维修。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维修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动车维修机构应按照维修技术规范和方法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维修后的机动车稳定达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复检合格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方可上路行驶。对维修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实施机动车污染物监督抽测。环境保护部门根据需要对车辆集中停放地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检查,对环保限行道路的高排放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依法进行抽检。对定期检测、抽测结果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各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相关部门,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加强机动车燃料管理
(一)加强油品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燃油质量标准,保证我省车用燃料标准和相应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步实施。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和省外流入我省油品的监督检查,确保我省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二)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工作,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按照国家规定,按期完成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环保重点城市、国家级和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臭氧浓度监测超标城市以及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应率先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联动机制。省政府成立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中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厅。
(二)明确部门职责。环境保护厅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地方排放标准;负责对环保检验机构资质的委托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组织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按照政府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黄标车”限行工作;加强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人员和环保检验机构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助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车用燃油、燃气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制定清洁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推动我省cng(压缩天然气)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稳步推进lng(液化天然气)、电动、混合动力等清洁能源汽车产业工作;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和审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配合环境保护厅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省质监局对车用燃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厅负责环保达标车型的新车登记、机动车过户、机动车年审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符合环保达标要求的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机动车转入登记;配合环境保护厅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落实“黄标车”的限行工作。公安消防部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交通运输厅负责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机动车检测维修(i/m)制度的落实和方案制定,督促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建立维修规章制度,提高维修质量。
省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厅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对企业生产车辆的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对车用燃油、燃气质量监督管理。
(三)建立环检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信息化系统建设。环境保护厅要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监控中心信息系统,市县两级要建立与省和国家联网的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国家要求,及时发布机动车信息年报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公告。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增强公众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意识,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