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08:45:51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2011]91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主城区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主城区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试点方案

为持续改善主城区环境质量,促进总量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关于同意重庆市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11〕4号)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247号)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以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为核心,改革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分配和使用方式,加快形成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体系,引导企业约束排污行为,实现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促进污染减排长效机制的建立。

二、试点范围、对象及执行时间

(一)试点范围:主城区行政辖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

(二)试点对象:主城区范围内已经依法登记注册的排放二氧化硫的工业企业(重大能源项目除外)。

(三)执行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对象需按年度缴纳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费,申购取得二氧化硫排放指标。

三、工作目标

(一)改革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分配制度和使用方式,在主城区初步建立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一级市场。

(二)初步建成适合我市市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政策法规、配套制度、管理监督和技术支持体系,为我市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

四、申购程序

(一)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于每年年底前按规定公布次年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单位名单,送达申购书面通知,并明确申购要求。

(二)排污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发出申购通知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申购材料。申购材料应包括《重庆市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申购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批准文件以及上一年《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排污费交纳核定通知书、排污费交纳收据等资料。

(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排污单位申购材料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重庆市二氧化硫排放权核定确认书》,并送达《重庆市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和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排污单位须在接到《重庆市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费。

五、排放权使用及监督管理

(一)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多于当年实际占有量的,其多余部分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用于抵扣下一年度排污单位应缴纳的有偿使用费。排污单位当年实际占有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超过核定量,其超出部分的有偿使用费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须于次年3月底前补交。

(二)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通过关停、工程治理等措施形成的削减量,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按照《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转让或储备。

(三)排污单位发生改组、合并或分立等变更行为的,其变更后的二氧化硫排放权总量应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若原核定量不足,其不足部分应按本办法进行申购;若原核定量超出,超出部分可按《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转让或储备。

(四)未申购二氧化硫排放权的排污单位,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其原有的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收回。

(五)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费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征收,按照管理权限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企业污染治理、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六、保障措施

(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建立重庆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物价局为成员单位。

(二)市环保局牵头制定《重庆市二氧化硫排放权审核办法》。

(三)市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确定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