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81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审查。现将资质批准有关事项(2011年第八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以下三家单位乙级资质(评价范围详见附):
(一)河南首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洛阳铭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三)濮阳市绿苑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二、批准以下两家单位资质中的评价范围调整(调整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
(一)河北博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山西农昌蓝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三、批准以下一家单位资质中的机构名称变更(变更后的机构名称详见附件):
(一)扬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四、批准以下六家单位资质延续(延续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
(一)河北辐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二)山西省新科辐射技术研究中心
(三)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
(四)河南省康达尔辐射技术咨询中心
(五)贵州省毕节地区环境科学研究所
(六)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热地质大队
五、同意以下七家单位资质中的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
(一)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二)扬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三)河北博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大庆市顺丰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五)日照绿之缘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六)珠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七)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
请上述第一至五项中的单位于60日内,到指定领证地点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一、三项中的单位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手续;第二至五项中的单位应在领证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上述第四(一)项和四(三)项中的单位,在原有评价范围之内,已与建设单位签订环境影响评价合同的项目,超出此次延续后评价范围的,应于2011年12月15日前,将申请继续完成原项目的书面请示及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合同复印件报我部备案,经我部核准后,方可继续完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第二至五项中的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缩印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领证地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资质管理与培训部(北京安外北苑路28号迪蒙综合楼4层411室)
联系人:孙淑兰 刘金洁 闫如松
联系电话:(010)52931001, 52931013
附件:各单位批准的评价范围及变更后的机构名称等情况(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发布文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81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审查。现将资质批准有关事项(2011年第八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以下三家单位乙级资质(评价范围详见附):
(一)河南首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洛阳铭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三)濮阳市绿苑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二、批准以下两家单位资质中的评价范围调整(调整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
(一)河北博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山西农昌蓝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三、批准以下一家单位资质中的机构名称变更(变更后的机构名称详见附件):
(一)扬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四、批准以下六家单位资质延续(延续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
(一)河北辐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二)山西省新科辐射技术研究中心
(三)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
(四)河南省康达尔辐射技术咨询中心
(五)贵州省毕节地区环境科学研究所
(六)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热地质大队
五、同意以下七家单位资质中的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
(一)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二)扬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三)河北博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大庆市顺丰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五)日照绿之缘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六)珠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七)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
请上述第一至五项中的单位于60日内,到指定领证地点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一、三项中的单位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手续;第二至五项中的单位应在领证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上述第四(一)项和四(三)项中的单位,在原有评价范围之内,已与建设单位签订环境影响评价合同的项目,超出此次延续后评价范围的,应于2011年12月15日前,将申请继续完成原项目的书面请示及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合同复印件报我部备案,经我部核准后,方可继续完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第二至五项中的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缩印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领证地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资质管理与培训部(北京安外北苑路28号迪蒙综合楼4层411室)
联系人:孙淑兰 刘金洁 闫如松
联系电话:(010)52931001, 52931013
附件:各单位批准的评价范围及变更后的机构名称等情况(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