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11]2136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除《管理办法》所列的部分中央企业外,其余项目实施机构需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同时提供所需初审材料。为规范项目初审工作,现将我委受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初审流程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各相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初审流程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初审流程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11]2136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除《管理办法》所列的部分中央企业外,其余项目实施机构需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同时提供所需初审材料。为规范项目初审工作,现将我委受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初审流程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各相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初审流程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初审流程
事项名称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初审流程 |
办理地址 | 市发展改革委1楼受理大厅。地址: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
办理电话 | 66415588-1130 |
办理依据/设定依据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11号)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本事项不收费 |
申请材料目录 | 1.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表; 2.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4.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登记表)批复复印件; 5. 项目设计文件; 6. 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说明; 7. 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需装订整齐(胶装),顺序正确,字迹(印章)清晰,业主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字必须为原件。 |
注意事项 | 1.cdm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直接申报,不得委托咨询公司进行申报。 如业主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需业主本单位其他有关负责人代表业主进行申报。咨询机构可以陪同业主代表进行申报。 2. 基本信息须填写完整(参与方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对中国可持续发展的贡献、项目减排量转让信息、其它附件、申请人签名)。项目减排量转让期限和转让量需符合实际。 3. 提供企业资质证明,特别注意cdm项目实施机构应为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对于合资企业,要求中资股份总和超过51%,并且最大股东为中资企业。 4. 提供项目可研批复和环评批复,项目需在各批复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特别注意,批复文件中的项目实施机构须与申报该项目的业主完全一致,如不一致,须由原批复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5. 减排量购买合同(erpa)(单边项目除外)的项目购买价格应满足国家的价格要求。购买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开发费用的分担方式。上级公司、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得代替项目业主签署购买协议。不接受购买意向书等非正式合同。 6. 打捆项目需同时提供打捆协议。项目涉及多个单个利益参与方时,须提供项目业主与各参与方的合作协议。 |
办理程序(含办理时限) | 1. 接收。受理窗口统一接收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2. 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受理;接收申请材料后逾期未告知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将全部项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 |
示范文本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