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鄂环办[2011]11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国务院九部门《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通知》”)精神和落实我省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及时、准确掌握各地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现就有关信息报送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信息报送的组织工作
全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全省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收集、汇总、统计工作,并定期编发《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简报》、《情况专报》,指导各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要确定具体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报送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的调度和报送工作。要及时汇总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总结取得的成绩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定期编发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简报,交流典型做法和工作经验。要完善本辖区内信息报送网络,加强管理,确保信息报送的顺畅、及时、准确。
二、关于信息报送的方式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以环保局或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文件(电子版先发)形式报送全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简报和各类表格仍通过“12369”中国环保热线(www.12369.gov.cn)网站的环境监察《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三、关于信息报送的要求
(一)请于5月20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信息调度负责人和联系人电话、传真、移动电话以及电子邮箱,报送全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请在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期间(5月至11月),每月至少编发两期工作简报,简报内容要紧紧围绕《环保专项行动通知》的工作重点编写,充分反映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要及时并分别报送全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及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同时,印发给下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全省的工作简报将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动态专栏中发布。
(三)请每月20日前按时填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环保专项行动责任追究情况表》、《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基本情况表》(以上延用2010年表格)。于6月底、11月底前填报《全国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情况表》(延用2010年表格),7月底前填报《2011年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情况表》(延用2010年表格,铅蓄电池企业不在此表填报)、《2011年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企业现场检查表》(附件一)。要加强填报数据审核,认真把关。
各地公布的《2011年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企业名单》(附件二),《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会根据现场检查表自动生成。各地在此表的基础上,还可以增加企业其他信息一并公布。
(四)请于7月20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报送全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应重点报告:《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及督查督办情况,辖区内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情况、危险废物处置情况、不达标企业信息公开情况、落后产能及工艺淘汰情况,报告数据要与《2011年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情况表》一致。
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应重点报告:铅蓄电池企业排查整治情况、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情况、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情况、危险废物处置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防护距离落实情况、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及整改情况、上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情况(应附有关文件)、企业信息公布情况(包含公布名单的网址)。报告数据要与《2011年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企业现场检查表》一致。
(五)请于11月20日前将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全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重点报告:环保专项行动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下一步措施及工作计划。
(六)请各地认真按照统一要求撰写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按时上报。报告要实事求是,主要观点要有数据及实例支撑,使用的数据要与《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的数据一致。
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报告、简报、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质量将作为2011年环境监察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报送时限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电子邮件以发出日期为准)。我厅将适时通报各地政府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报送情况及工作进展情况,并作为2011年环境监察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联 系 人:省环境监察总队 王俊 李凤
联系电话:(027)87167435 87167391
传真:(027)87652665
电子邮箱:879169541@qq.com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1:2011年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企业现场检查表
附件2:2011年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企业名单
注:本表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向媒体公开时使用,系统会根据现场检查表自动生成。
发布文号: 鄂环办[2011]11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国务院九部门《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通知》”)精神和落实我省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及时、准确掌握各地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现就有关信息报送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信息报送的组织工作
全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全省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收集、汇总、统计工作,并定期编发《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简报》、《情况专报》,指导各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要确定具体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报送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的调度和报送工作。要及时汇总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总结取得的成绩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定期编发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简报,交流典型做法和工作经验。要完善本辖区内信息报送网络,加强管理,确保信息报送的顺畅、及时、准确。
二、关于信息报送的方式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以环保局或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文件(电子版先发)形式报送全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简报和各类表格仍通过“12369”中国环保热线(www.12369.gov.cn)网站的环境监察《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三、关于信息报送的要求
(一)请于5月20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信息调度负责人和联系人电话、传真、移动电话以及电子邮箱,报送全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请在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期间(5月至11月),每月至少编发两期工作简报,简报内容要紧紧围绕《环保专项行动通知》的工作重点编写,充分反映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要及时并分别报送全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及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同时,印发给下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全省的工作简报将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动态专栏中发布。
(三)请每月20日前按时填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环保专项行动责任追究情况表》、《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基本情况表》(以上延用2010年表格)。于6月底、11月底前填报《全国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情况表》(延用2010年表格),7月底前填报《2011年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情况表》(延用2010年表格,铅蓄电池企业不在此表填报)、《2011年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企业现场检查表》(附件一)。要加强填报数据审核,认真把关。
各地公布的《2011年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企业名单》(附件二),《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会根据现场检查表自动生成。各地在此表的基础上,还可以增加企业其他信息一并公布。
(四)请于7月20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报送全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应重点报告:《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及督查督办情况,辖区内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情况、危险废物处置情况、不达标企业信息公开情况、落后产能及工艺淘汰情况,报告数据要与《2011年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情况表》一致。
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应重点报告:铅蓄电池企业排查整治情况、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情况、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情况、危险废物处置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防护距离落实情况、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及整改情况、上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情况(应附有关文件)、企业信息公布情况(包含公布名单的网址)。报告数据要与《2011年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企业现场检查表》一致。
(五)请于11月20日前将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全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重点报告:环保专项行动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下一步措施及工作计划。
(六)请各地认真按照统一要求撰写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按时上报。报告要实事求是,主要观点要有数据及实例支撑,使用的数据要与《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的数据一致。
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报告、简报、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质量将作为2011年环境监察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报送时限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电子邮件以发出日期为准)。我厅将适时通报各地政府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报送情况及工作进展情况,并作为2011年环境监察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联 系 人:省环境监察总队 王俊 李凤
联系电话:(027)87167435 87167391
传真:(027)87652665
电子邮箱:879169541@qq.com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1:2011年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企业现场检查表
企业所属行政区: 省市县(区) | |||||||||
企业名称 | | 地理坐标 | 经度 | | |||||
纬度 | | ||||||||
企业详细地址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
企业现状 | 1、在建;2、在生产;3、停产;4、已停产整治;5、被取缔关闭 | ||||||||
企业生产类别 | | 设计年生产/处置能力 | 2010年产量/处置量 | ||||||
极板加工 | 千伏安时 | 千伏安时 | |||||||
电池组装 | 千伏安时 | 千伏安时 | |||||||
电池回收利用 | 吨 | 吨 | |||||||
建设项目 检查情况 | 建设 总数 | 建设项目 名称 | 环评 类别 | 建设 时间 | 投产 时间 | 环评审批单位 | 环评批复 时间 | 试生产批准时间 | 环保“三同时”验收时间 |
| 1、 | 1、报告书 2、报告表 3、登记表 4、无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是否存在违法问题 | | 处罚措施 | 1、停止建设 2、停止生产 | 整改情况 | 简要填写 | ||||
污染物排放 检查情况 | 废水排放情况 | 污水排口 | 是否达标 | | 超标因子 | ph值、cod、总铅、总镉、其他 | |||
雨水排口 | 是否达标 | | 超标因子 | ph值、cod、总铅、总镉、其他 | |||||
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 | ||||||||
废气排放情况 | 铅尘排放口 | 数量 | | 监测数量 | | 达标数量 | | ||
铅烟排放口 | 数量 | | 监测数量 | | 达标数量 | | |||
硫酸雾排放口 | 数量 | | 监测数量 | | 达标数量 | | |||
二氧化硫排放口(仅铅回收利用企业填写) | 数量 | | 监测数量 | | 达标数量 | | |||
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 | ||||||||
无组织排放情况 | 铅及其化合物 | 是否达标 | | 超标 倍数 | | ||||
硫酸雾 | 是否达标 | | 超标 倍数 | | |||||
是否存在违法问题 | | 处罚措施 | 1、停产整顿 2、限期治理 3、罚款 | 整改情况 | 简要填写 | ||||
危险废物处置 检查情况 | 铅蓄电池生产、组装企业 | 危险废物类别 | 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吨) | 危险废物堆存量(吨) | 储存 场所 是否 规范 | 危险废物是否混入其他一般固体废物处理 | 转移联单是否按规定申领、填写 |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名称 | 处置单位是否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含铅废渣 | | | | | | | | ||
含铅污泥 | | | | | | | | ||
废旧蓄电池 | | | | | | | | ||
废酸 | | | | | | | | ||
含铅废旧劳保用品 | -- | -- | | | | | | ||
回收企业 | 是否有含铅废物经营资质 |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 | | 有效期限(填截止日期) | | |||
转移联单是否按规定申领、填写 | | ||||||||
是否存在违法问题 | | 处罚措施 | 1、限期改正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整改情况 | 简要填写 | ||||
防护距离 检查情况 | 环评及批复有要求 | 是否达到要求 | | 处理措施 | | ||||
环评及批复无要求 | | ||||||||
清洁生产情况 | | ||||||||
已停产整治企业恢复生产时间 | | ||||||||
整改结果 | | ||||||||
检查人员 | 现场检查人员签字 | ||||||||
检查单位: | | | | | 检查日期: |
附件2:2011年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企业名单
序号 | 市 | 县 | 企业名称 | 生产类型 | 生产状态 | 2010年产量,危险废物处置量 (千伏安时,吨) | 清洁生产情况 | 污染物排放情况 | |
废水 排放情况 | 废气 排放情况 | ||||||||
1 | | | | | | | | | |
2 | | | | 1.极板加工 | 1.在建 | | 已开展 | 达标 | 达标 |
3 | | | | 2.电池组装 | 2.在生产 | | 未开展 | 未达标 | 未达标 |
4 | | | | 3.电池回收利用 | 3.停产 | | 正在开展 | | |
5 | | | | 4.已停产整治 | | | | | |
6 | | | | 5.取缔关闭 | | | | | |
7 | | | | | | | | | |
8 | | | | | | | | | |
9 | | | | | | | | | |
10 | | | | | | | | | |
注:本表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向媒体公开时使用,系统会根据现场检查表自动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