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函[2011]61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1〕4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中规定的“大肠菌群数”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粪大肠菌群数”。
二、2011年2月22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明确了“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具体计算问题,请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发布文号: 环函[2011]61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1〕4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中规定的“大肠菌群数”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粪大肠菌群数”。
二、2011年2月22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明确了“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具体计算问题,请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