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16:58:33
发布部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川建审发[2011]20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2007年12月至2008年10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二级及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进行了重新核定。目前,这些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已陆续届满。为做好资质延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工作,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川建审发[2009]479号)执行(以下简称09标准)。

二、资质延续的企业,即日起,最迟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经审核未达到09标准的,2012年3月31日前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可以参与园林绿化工程的投标施工活动。2012年3月31日后,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并予以公告。

三、资质延续的企业,2011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2012年3月31日后,其资质自动失效,我厅将注销其资质并予以公布。

四、资质延续的企业,其申报资料和申报程序,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建发[2009]74号)第四、五、六条的有关要求。

五、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延续企业的网上申报信息和提交的纸质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政务大厅点击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要以主管部门文件并附延续企业纸质申报资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省工商注册的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网上申报信息和纸质申报资料。

六、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延续企业的申请负初审责任。对企业提交的复印件,在核查原件后,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否则,将不予受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延续工作,对所辖企业进行认真的摸底,加强政策法规和09标准的宣传,搞好培训咨询服务,确保延续工作顺利进行。要认真把好初审关,对在审核中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川建审发[2009]47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