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许昌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23:21:33
发布部门: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许政办[2008]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环保局制定的《许昌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达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许昌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改善饮用水水质,保障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结合我市饮用水源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水源地现状
许昌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是北汝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麦岭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颍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长葛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从许昌市环境监测部门对4个饮用水源地水质主要指标的长期监测结果分析看,北汝河地表水源地、麦岭地下水源地和长葛地下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颍河地表水源地COD指标超过国家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颍河地表水源地COD指标超标的原因,一是颍河禹州北关橡皮坝上游附近人口稠密,存在生活面源污染问题;二是颍河上游流域农业面源污染;三是颍河河道内养殖现象较多。
二、工作目标
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市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综合整治。切实规范水源地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饮用水源地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
三、整治措施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8年12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关县(市、区)组织力量排查辖区内各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居民人数、污染源分布、污染物排放量和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情况,集中排查农村地区规模化养殖、粪便处理及对饮用水源的危害情况。根椐调查情况,分别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工作方案,对排查出的污染源、重点问题开展全面整治。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严重污染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污染源,制定和实施取缔计划;对取缔的企业要采取拉闸断电、拆除设备等强制措施;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实施停产和限期治理,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不准恢复生产;对位于水源地附近、可能威胁水质安全的农村规模化养殖场,要采取搬迁或关闭措施。对决定取缔、停产、限期治理的企业和搬迁、关闭的规模化养殖场,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成专门机构,落实专人,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月1日―2010年3月31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关县(市、区)饮用水源地集中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验收并通报检查结果。
四、责任分工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调查本辖区内饮用水源地各级保护区居民人数、污染源分布、污染物排放量和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情况及各级保护区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关闭取缔对饮用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搬迁、关闭位于水源地附近的农村畜禽养殖场;取缔河道、水库内网箱养鱼;打击药鱼、毒鱼等非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工作,督导有关县(市、区)污染源调查、污染企业关闭和农村畜禽养殖场搬迁、关闭和规范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河道的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查处河道非法采沙、养殖等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水源地附近地区合理调整种植结构,科学施用化肥、农药,扩大无公害种植面积。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为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成立许昌市水源地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水利、农业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水源地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调度汇总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组织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对有关县(市、区)整治情况进行指导、督办。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层层分解任务,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突出工作重点。重点抓好污染企业的关闭取缔和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关闭工作,对重大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惩处。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关闭取缔企业死灰复燃。
(三)形成工作合力。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专项整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和案件移交等制度,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四)发动群众参与。广大群众是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受益者,也是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爱护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水安全的社会氛围。
(五)实行责任追究。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中消极应付、敷衍塞责、查处不力的,瞒案不报、有案不查,甚至为违法排污企业包庇说情或干扰专项整治工作的,要严肃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