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齐政办发[2008]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27号)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污水处理征管工作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行业良性发展的通知》(黑价联字[2008]44号)精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努力实现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按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2008年底前我市的九县(市)都将开征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不得低于每立方米0.80元。各县(市)政府要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各地要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没有立项审批的要抓紧立项审批;已立项审批和已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的,要及时上报审批收费标准,以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强化污水处理收费的审批和监管
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污水处理方面的政策,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和企业及时审批开征污水处理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开展成本测算、及时召开价格听证会,确保污水处理费征管政策适时出台。对污水处理费标准偏低的,按照国家污水处理费征管的有关精神,督促有关部门积极申报,及时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凡收费资金不足以支付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费用的,由地方财政补足,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各级财政、物价、建设、水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收缴率,做到应收尽收,专款专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污水处理费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减免污水处理费应由减免决策单位等额补偿。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各地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水污染防治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让"污染者付费"的观念深入人心,增强全社会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对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各地宣传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搞好节能减排的宣传工作,为确保省政府确定工作目标的完成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和贯彻实施意见。同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到市物价局。二○○八年九月八日
发布文号: 齐政办发[2008]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27号)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污水处理征管工作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行业良性发展的通知》(黑价联字[2008]44号)精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努力实现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按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2008年底前我市的九县(市)都将开征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不得低于每立方米0.80元。各县(市)政府要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各地要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没有立项审批的要抓紧立项审批;已立项审批和已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的,要及时上报审批收费标准,以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强化污水处理收费的审批和监管
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污水处理方面的政策,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和企业及时审批开征污水处理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开展成本测算、及时召开价格听证会,确保污水处理费征管政策适时出台。对污水处理费标准偏低的,按照国家污水处理费征管的有关精神,督促有关部门积极申报,及时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凡收费资金不足以支付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费用的,由地方财政补足,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各级财政、物价、建设、水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收缴率,做到应收尽收,专款专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污水处理费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减免污水处理费应由减免决策单位等额补偿。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各地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水污染防治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让"污染者付费"的观念深入人心,增强全社会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对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各地宣传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搞好节能减排的宣传工作,为确保省政府确定工作目标的完成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和贯彻实施意见。同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到市物价局。二○○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