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苏府办[2008]15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蓝天办制定的《苏州市蓝天工程2008年行动计划》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六日
苏州市蓝天工程2008年行动计划
2007年,市政府印发了《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方案(2007~2010年)暨2007年行动计划》,在市蓝天工程专项工作小组指挥协调下,通过各地、各部门齐心协力、共同努力,蓝天工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建筑施工扬尘得到有效控制,城市主次干道的冲道降尘全面展开,新增禁煤区50km2,添置尾气排放达到欧Ⅲ标准公交车282辆。市区空气环境质量优良以上天数达到326天,比2006年增加2天;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达到86.30,同比增长1.48。
然而新一轮城市建设(如轨道交通建设等)的快速推进,使城区施工扬尘控制任务更加繁重;城市交通工具和流量快速增长,截止今年4月,苏州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71.5万辆,仅次于上海和北京,其中市区机动车保有量达到55.3万辆,平均不到10人便拥有一辆私人汽车,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工作任务艰巨。
为了进一步加大蓝天工程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完成《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方案(2007~2010年)》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苏州市蓝天工程2008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国、省、市环保大会精神,以建设生态市为目标,以控制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为重点,按照环保优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强化监管,着力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目标
(一)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5%,烟尘及粉尘分别下降3%。排放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之内。
(二)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优良以上天数超过325天,力争达到330天。
(三)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争取达到100%。城市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三、任务和要求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苏州发展方向的高污染、高能耗工艺和装备。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8)3号,积极淘汰苏钢集团公司、落后设备。完成化工行业专项整治任务,压缩水泥生产能力200万吨。继续搬迁城区工业企业,目前位于城区的制药、化工、印染等污染企业必须在年内完成搬迁工作,苏州热电厂有限公司搬迁或采用清洁能源工程年内完成可行性研究。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年内力争建成能效电厂6万千瓦。
牵头单位:市经贸委,相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苏州创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各区政府(管委会)。
2.发展壮大电子信息、精密机械、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群,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长20%以上。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2008年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5%以上,占GDP的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相关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各区政府(管委会)。
3. 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执行《苏州市产业导向目录》,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于产业政策允许类项目的总量平衡,实施“减二增一”,鼓励类产业实施“减一增一”。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相关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环保局。
4. 2008年新增循环经济试点单位100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200家。
牵头单位:市经贸委,相关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环保局。
(二)加强对污染源的治理,推行使用清洁能源。
5. 全面完成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加快推进望亭电厂14#发电机组、常熟发电有限公司1#、2#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并且在2008年内建成投运。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市经贸委。
6.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把冶金、电力、建材、化工等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列为重点整治内容,对超标排放污染物或不能稳定达标的单位,责令限期治理。对问题突出的由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完成“挂牌督办”环境问题162个。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7.继续推行使用清洁能源,解决一批因锅炉燃烧高污染燃料而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建成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50平方公里。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8.推广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淘汰关闭集中供热范围内小的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市经贸委,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9. 加强对街巷新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市容环境的日常管理,逐步形成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城市管理格局。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对市区主要道路、重点地区市容环境实施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组织整改。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汽车站、码头和农贸、小商品等专业市场和开放式园林、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水平。严厉查处擅自焚烧树叶、垃圾、各类废弃物等违章行为。今年重点对北环路、南环路、火车站、白洋湾、浒关等地区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10.加快焚烧厂二期1000吨及沼气发电厂二期三台机组建设。年内完成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土建主体工程建设,2009年6月投运。
牵头单位:市市政公用局。
11.严格按照《苏州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作业,城区做到无垃圾乱堆和污染物。垃圾箱内的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压、溢满,作业后周围地面无垃圾抛落、堆放和污迹。建立人机结合清扫保洁机制。加快农户垃圾的集中清扫运工作,做到“户集、村收、镇(街道)运、市处理”,统一处置各类垃圾。
牵头单位:市市政公用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四)控制扬尘污染。
12.起草《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建设局、市政公用局、城管局。
13.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施工工地按标准设置围栏,脚手架外侧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对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易产生扬尘的污染源,采取遮盖、洒水、封闭等控制措施,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的覆盖率达到65%,施工现场路面硬化达到80%。拆除工程必须洒水压尘,气象预报风速达5级以上时停止拆除作业。城区施工现场必须使用油、气、电等洁净燃料,禁止使用散煤等污染性燃料;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凡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差,不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单位一律作为不良行为录入其信用档案,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投标;凡是受处罚的项目不得评为文明工地。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相关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园林和绿化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14.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土方车试行安装封闭装置。严肃查处各类工程车辆抛撒滴漏、车辆带泥行驶等违章行为,对存在上述违章行为的将不予核发《施工车辆通行证》,禁止其在市区从事工程运输。在保障货的优先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本市货运车辆白天通行证发放的总量。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相关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建设局。
15.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在实现100%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基础上,中心城区率先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牵头单位:市经贸委,相关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16. 控制道路扬尘污染。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0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一般每日用水冲洗清尘1次,减少道路扬尘。遇有大风沙尘天气,要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人民路、干将路、三香路以及城市立交、市区高架道路全部实施机械化洒水清扫,市区主次干道的机械化洒水清扫率达到50%。每天机械化清扫冲道不低于2次,在2次机械化清扫间隙辅以人工保洁。添置高压清洗车、冲道车、机扫一体车等装备,对尚未完全做到密闭的垃圾运输车辆全部进行改装。建立环卫管理信息化的基础数据库,在机务作业上完善实时监控。
牵头单位:市市政公用局,相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水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17.加强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新增绿地450公顷(其中吴中区50公顷、相城区120公顷、工业园区200公顷、苏州高新区50公顷、沧浪区4公顷,平江区3公顷、金阊区4公顷、园林局19公顷),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1平方米以上。绿化建设施工场地实现围栏作业并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加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定期冲洗道路两侧绿化灌木树叶积尘。严厉查处损害城市绿化及附属设施的违章行为。今年4~6月份全面开展市管绿地综合整治工作,对部分植物退化老化、景观差的公园、小游园进行植物更新、设施完善等综合改造。
牵头单位:市园林和绿化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18.因严重干旱引起较大扬尘污染时,由有关部门实施局部人工降雨。有关部门准备人工降(增)雨作业所需的火箭弹药、物资和装备。
牵头单位:市气象局。
(五)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
19.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新车实施国家第Ⅲ阶段(欧Ⅲ)尾气排放标准,确保上牌的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加强对机动车污染排放的年检及动态抽检,整治机动车污染排放超标车辆的违法行为。严把车辆报废关。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报废规定,2008年市区计划报废机动车24371辆,其中汽车2432辆,摩托车21939辆。禁止超标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加大查处力度。实施环保干预,对被核定发放通行证允许在规定区域内通行的车辆进行环保要求考核。凡一年内被路检抽检到2次尾气排放不合格或2次车辆外观不洁记录的,当场收回通行证,并纳入黑名单,下一年度不予发放车辆通行证。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相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0.争取实现全市加油站销售油品符合欧Ⅲ标准的油品,并优先解决符合欧Ⅲ标准公交车的油品供应。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相关责任单位:中石化公司、中石油公司。
21.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设施建设。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简易工况法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检测,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鼓励社会机构参与机动车尾气检测,增加检测站点,方便车主。承担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社会机构,必须获得省环保厅的委托。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相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物价局。
22.坚持公交优先。构建以一次换乘为主要特征的市、区两级公交线网,今年下半年试行公交1号快线,采用大站形式;建设公交换乘枢纽和解放西路换乘中心,减少复线,提高公交服务效率。在开行公交快线的途经道路设置公交专用道,为市区推广公交专用道做好试点工作。以信息化为手段,提高公交信息发布、车辆运营调度、应急救援、运营管理的效率,逐步构建智能交通系统,试点在公交1路、2路公交车上安装车载GPS,试行科学调度。出租车行业将进一步利用GPS、POS机、计价器“三机合一”系统,扩大电话招车和网络招车的服务范围,降低出租车空驶率。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相关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23.积极推进清洁公交体系建设。市区新增尾气排放达到欧III标准的公交车400辆,逐步淘汰欧II标准以下公交车。上路公交车无冒黑烟现象。加强公交车车容车貌管理,公交车每趟清扫一次,确保车体干净,车厢内部卫生清洁。如遇雨天,雨停后必须及时清扫、清洗公交车辆,做到天晴车净。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相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4.年内建成4~5座加气站(油气双加),发展天然气出租汽车200辆以上,启动公交车采用天然气工程。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相关责任单位:市经贸委、交通局、财政局。
(六)禁止秸杆焚烧。
25.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进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建设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大型工程,督促各市区已有秸秆气化工程的运转。
牵头单位:市农林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七)控制服务行业废气污染。
26. 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的整治,完成10条街的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对突出的油烟投诉问题实行重点督办。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27.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城市改造和开发应当按照环境功能区的要求,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新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邻接的楼层)新建、扩建餐饮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28. 服务行业废气达标排放。餐饮业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应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污、严重扰民的单位依法查处直至取缔。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蓝天工程的领导,市蓝天工程专项工作小组将加强指挥、协调,对各地、各部门实施蓝天工程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各牵头、责任单位对完成2008年蓝天工程工作计划任务负责,将考核指标纳入部门和单位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中,明确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各司其职、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各牵头单位要按照《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方案(2007~2010年)》和《苏州市蓝天工程2008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牵头、责任单位年终向市蓝天工程专项工作小组提交专题工作报告。
(二)加大投入。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的建设,发改、经贸、国土、金融、环保等部门要在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并积极支持和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专项申请。要按照职责,各牵头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要设立蓝天工程专项经费,各市、区也要设立相应的蓝天工程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经费总额逐年增加。
(三)加强科技支撑。大力支持蓝天工程有关各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组织重大治理技术的攻关。构筑蓝天工程的科技支撑体系。组织开展《苏州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应用与工程示范》、《城市大气环境有机污染物的应急监测关键技术应用研究》、《城市空气主要质量指标数字显示仪开发研究》等项目和课题研究工作,开展“苏州市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建设,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充实队伍,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提升水平。
(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积极宣传“生态苏州”理念,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市民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积极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形成保护环境为荣、破坏环境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等信息,向社会开放“苏州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方便媒体和市民了解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的作用。
发布文号: 苏府办[2008]15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蓝天办制定的《苏州市蓝天工程2008年行动计划》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六日
苏州市蓝天工程2008年行动计划
2007年,市政府印发了《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方案(2007~2010年)暨2007年行动计划》,在市蓝天工程专项工作小组指挥协调下,通过各地、各部门齐心协力、共同努力,蓝天工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建筑施工扬尘得到有效控制,城市主次干道的冲道降尘全面展开,新增禁煤区50km2,添置尾气排放达到欧Ⅲ标准公交车282辆。市区空气环境质量优良以上天数达到326天,比2006年增加2天;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达到86.30,同比增长1.48。
然而新一轮城市建设(如轨道交通建设等)的快速推进,使城区施工扬尘控制任务更加繁重;城市交通工具和流量快速增长,截止今年4月,苏州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71.5万辆,仅次于上海和北京,其中市区机动车保有量达到55.3万辆,平均不到10人便拥有一辆私人汽车,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工作任务艰巨。
为了进一步加大蓝天工程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完成《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方案(2007~2010年)》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苏州市蓝天工程2008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国、省、市环保大会精神,以建设生态市为目标,以控制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为重点,按照环保优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强化监管,着力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目标
(一)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5%,烟尘及粉尘分别下降3%。排放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之内。
(二)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优良以上天数超过325天,力争达到330天。
(三)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争取达到100%。城市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三、任务和要求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苏州发展方向的高污染、高能耗工艺和装备。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8)3号,积极淘汰苏钢集团公司、落后设备。完成化工行业专项整治任务,压缩水泥生产能力200万吨。继续搬迁城区工业企业,目前位于城区的制药、化工、印染等污染企业必须在年内完成搬迁工作,苏州热电厂有限公司搬迁或采用清洁能源工程年内完成可行性研究。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年内力争建成能效电厂6万千瓦。
牵头单位:市经贸委,相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苏州创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各区政府(管委会)。
2.发展壮大电子信息、精密机械、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群,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长20%以上。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2008年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5%以上,占GDP的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相关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各区政府(管委会)。
3. 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执行《苏州市产业导向目录》,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于产业政策允许类项目的总量平衡,实施“减二增一”,鼓励类产业实施“减一增一”。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相关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环保局。
4. 2008年新增循环经济试点单位100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200家。
牵头单位:市经贸委,相关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环保局。
(二)加强对污染源的治理,推行使用清洁能源。
5. 全面完成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加快推进望亭电厂14#发电机组、常熟发电有限公司1#、2#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并且在2008年内建成投运。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市经贸委。
6.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把冶金、电力、建材、化工等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列为重点整治内容,对超标排放污染物或不能稳定达标的单位,责令限期治理。对问题突出的由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完成“挂牌督办”环境问题162个。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7.继续推行使用清洁能源,解决一批因锅炉燃烧高污染燃料而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建成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50平方公里。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8.推广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淘汰关闭集中供热范围内小的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市经贸委,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9. 加强对街巷新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市容环境的日常管理,逐步形成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城市管理格局。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对市区主要道路、重点地区市容环境实施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组织整改。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汽车站、码头和农贸、小商品等专业市场和开放式园林、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水平。严厉查处擅自焚烧树叶、垃圾、各类废弃物等违章行为。今年重点对北环路、南环路、火车站、白洋湾、浒关等地区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10.加快焚烧厂二期1000吨及沼气发电厂二期三台机组建设。年内完成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土建主体工程建设,2009年6月投运。
牵头单位:市市政公用局。
11.严格按照《苏州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作业,城区做到无垃圾乱堆和污染物。垃圾箱内的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压、溢满,作业后周围地面无垃圾抛落、堆放和污迹。建立人机结合清扫保洁机制。加快农户垃圾的集中清扫运工作,做到“户集、村收、镇(街道)运、市处理”,统一处置各类垃圾。
牵头单位:市市政公用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四)控制扬尘污染。
12.起草《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建设局、市政公用局、城管局。
13.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施工工地按标准设置围栏,脚手架外侧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对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易产生扬尘的污染源,采取遮盖、洒水、封闭等控制措施,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的覆盖率达到65%,施工现场路面硬化达到80%。拆除工程必须洒水压尘,气象预报风速达5级以上时停止拆除作业。城区施工现场必须使用油、气、电等洁净燃料,禁止使用散煤等污染性燃料;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凡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差,不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单位一律作为不良行为录入其信用档案,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投标;凡是受处罚的项目不得评为文明工地。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相关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园林和绿化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14.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土方车试行安装封闭装置。严肃查处各类工程车辆抛撒滴漏、车辆带泥行驶等违章行为,对存在上述违章行为的将不予核发《施工车辆通行证》,禁止其在市区从事工程运输。在保障货的优先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本市货运车辆白天通行证发放的总量。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相关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建设局。
15.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在实现100%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基础上,中心城区率先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牵头单位:市经贸委,相关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16. 控制道路扬尘污染。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0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一般每日用水冲洗清尘1次,减少道路扬尘。遇有大风沙尘天气,要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人民路、干将路、三香路以及城市立交、市区高架道路全部实施机械化洒水清扫,市区主次干道的机械化洒水清扫率达到50%。每天机械化清扫冲道不低于2次,在2次机械化清扫间隙辅以人工保洁。添置高压清洗车、冲道车、机扫一体车等装备,对尚未完全做到密闭的垃圾运输车辆全部进行改装。建立环卫管理信息化的基础数据库,在机务作业上完善实时监控。
牵头单位:市市政公用局,相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水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17.加强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新增绿地450公顷(其中吴中区50公顷、相城区120公顷、工业园区200公顷、苏州高新区50公顷、沧浪区4公顷,平江区3公顷、金阊区4公顷、园林局19公顷),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1平方米以上。绿化建设施工场地实现围栏作业并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加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定期冲洗道路两侧绿化灌木树叶积尘。严厉查处损害城市绿化及附属设施的违章行为。今年4~6月份全面开展市管绿地综合整治工作,对部分植物退化老化、景观差的公园、小游园进行植物更新、设施完善等综合改造。
牵头单位:市园林和绿化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18.因严重干旱引起较大扬尘污染时,由有关部门实施局部人工降雨。有关部门准备人工降(增)雨作业所需的火箭弹药、物资和装备。
牵头单位:市气象局。
(五)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
19.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新车实施国家第Ⅲ阶段(欧Ⅲ)尾气排放标准,确保上牌的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加强对机动车污染排放的年检及动态抽检,整治机动车污染排放超标车辆的违法行为。严把车辆报废关。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报废规定,2008年市区计划报废机动车24371辆,其中汽车2432辆,摩托车21939辆。禁止超标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加大查处力度。实施环保干预,对被核定发放通行证允许在规定区域内通行的车辆进行环保要求考核。凡一年内被路检抽检到2次尾气排放不合格或2次车辆外观不洁记录的,当场收回通行证,并纳入黑名单,下一年度不予发放车辆通行证。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相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0.争取实现全市加油站销售油品符合欧Ⅲ标准的油品,并优先解决符合欧Ⅲ标准公交车的油品供应。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相关责任单位:中石化公司、中石油公司。
21.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设施建设。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简易工况法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检测,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鼓励社会机构参与机动车尾气检测,增加检测站点,方便车主。承担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社会机构,必须获得省环保厅的委托。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相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物价局。
22.坚持公交优先。构建以一次换乘为主要特征的市、区两级公交线网,今年下半年试行公交1号快线,采用大站形式;建设公交换乘枢纽和解放西路换乘中心,减少复线,提高公交服务效率。在开行公交快线的途经道路设置公交专用道,为市区推广公交专用道做好试点工作。以信息化为手段,提高公交信息发布、车辆运营调度、应急救援、运营管理的效率,逐步构建智能交通系统,试点在公交1路、2路公交车上安装车载GPS,试行科学调度。出租车行业将进一步利用GPS、POS机、计价器“三机合一”系统,扩大电话招车和网络招车的服务范围,降低出租车空驶率。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相关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23.积极推进清洁公交体系建设。市区新增尾气排放达到欧III标准的公交车400辆,逐步淘汰欧II标准以下公交车。上路公交车无冒黑烟现象。加强公交车车容车貌管理,公交车每趟清扫一次,确保车体干净,车厢内部卫生清洁。如遇雨天,雨停后必须及时清扫、清洗公交车辆,做到天晴车净。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相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4.年内建成4~5座加气站(油气双加),发展天然气出租汽车200辆以上,启动公交车采用天然气工程。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相关责任单位:市经贸委、交通局、财政局。
(六)禁止秸杆焚烧。
25.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进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建设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大型工程,督促各市区已有秸秆气化工程的运转。
牵头单位:市农林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七)控制服务行业废气污染。
26. 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的整治,完成10条街的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对突出的油烟投诉问题实行重点督办。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27.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城市改造和开发应当按照环境功能区的要求,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新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邻接的楼层)新建、扩建餐饮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28. 服务行业废气达标排放。餐饮业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应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污、严重扰民的单位依法查处直至取缔。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蓝天工程的领导,市蓝天工程专项工作小组将加强指挥、协调,对各地、各部门实施蓝天工程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各牵头、责任单位对完成2008年蓝天工程工作计划任务负责,将考核指标纳入部门和单位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中,明确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各司其职、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各牵头单位要按照《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方案(2007~2010年)》和《苏州市蓝天工程2008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牵头、责任单位年终向市蓝天工程专项工作小组提交专题工作报告。
(二)加大投入。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的建设,发改、经贸、国土、金融、环保等部门要在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并积极支持和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专项申请。要按照职责,各牵头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要设立蓝天工程专项经费,各市、区也要设立相应的蓝天工程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经费总额逐年增加。
(三)加强科技支撑。大力支持蓝天工程有关各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组织重大治理技术的攻关。构筑蓝天工程的科技支撑体系。组织开展《苏州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应用与工程示范》、《城市大气环境有机污染物的应急监测关键技术应用研究》、《城市空气主要质量指标数字显示仪开发研究》等项目和课题研究工作,开展“苏州市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建设,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充实队伍,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提升水平。
(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积极宣传“生态苏州”理念,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市民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积极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形成保护环境为荣、破坏环境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等信息,向社会开放“苏州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方便媒体和市民了解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