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洛政[2008]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六日
洛阳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也是落实“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的关键一年。各县(市、区)要在前五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整治违法排污,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执法,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按照国家八部门和全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2008年全市环保专项行动要做好三个方面的集中查处和重点整治工作。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1. 工作重点:
(1)2005年以来,重点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查处落实情况进行后督查。
(2)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3)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对我市已完成保护区划,经省政府批复的《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豫政〔2007〕125号)涉及我市的13个饮用水源地,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4)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2. 工作要求:
(1)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2)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方,要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3)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1. 工作重点:
(1)重点检查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转情况,进一步完善脱硫工程及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确保正常运转和发挥减排污染物的骨干作用,严厉打击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或在线监控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
(2)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加强对全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空转、停运、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
(3)查清全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严厉查处垃圾渗滤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4)各地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除电力行业外其他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2. 工作要求:
(1)对电厂脱硫设备或在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影响全市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将其列入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同时,停批其所在县(市)涉及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整改期间,要暂缓该地区新建项目的审批,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行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造成直排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对已经封场的填埋场进行隐患排查,对没有环保验收的、关闭封场没有经环保部门鉴定、核准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小浪底库区、陆浑水库、伊河、洛河水域污染防治的专项整治。
落实国务院转发《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4号)要求,2008年重点对我市境内小浪底库区、陆浑水库,以及洛河、伊河等重点流域、区域相关地区开展集中整治,推进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落实。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重点流域、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氟、铬、汞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 加强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矿山采选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要及时报请所在 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实行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政府的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建设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二)强化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 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加强督办,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对各级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两库两河流域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市将组织4个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上报不及时的进行通报批评,确保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四)加大挂牌督办力度。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各地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市政府将挂牌督办一批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各地要把那些污染严重,屡禁屡犯企业列入“黑名单”, 实行“黑名单制度”。对那些虽经整改,但仍不能整改到位的,交由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同时,各地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5日-8月10日)。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要于8月6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阶段(8月11日-8月15日)。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梳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有计划地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以及电力、化工等重点行业的专项检查,集中开展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的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查自纠报告于8月14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摇?
(三)集中整治和督查阶段(8月16日- 9月30日)。
在广泛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市进行集中整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污染严重的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和关闭。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进行考核。
(四)总结阶段(10月底)。
各县(市、区)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 10月20日前将《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 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
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实行周报告制度,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每周三将一周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379-63486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