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氢气球施放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19日11:59:01
发布部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开县府办发[2007]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县采用空飘气球悬挂标语,进行各种庆典、宣传、广告活动越来越多,为活跃县域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擅自施放,无证施放氢气球的现象也较为突出,给航空飞行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和国家气象局发布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依法保护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施放气球活动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升空氢气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升空氢气球广泛应用于气象业务、环境探测、科学研究等领域,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又用于各种重要活动、社会庆典和广告宣传活动中。近段时间,个别单位和个人在不宜施放的气象条件下,甚至在根本不具备升空氢气球使用常识和技术的情况下,违章操作使用,随意灌充、施放升空氢气球,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将严重危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随意灌充、施放升空氢气球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强化安全意识和稳定意识,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增强搞好升空氢气球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施放升空氢气球资格,规范氢气球施放管理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凡从事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施放气球资质证》和《施放气球资格证》,对未取得“两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施放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禁在城区、乡镇(街道)等人口密集、建筑密度大的区域内和不适宜放飞的气候条件下,开展氢气球施放活动(禁放具体时段由气象局根据气候条件予以发布)。各种宣传,庆典,商贸活动需要施放空飘气球的,主办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前向主管部门县氢气球管理办公室(气象局内)申报,同时注明施放时间,施放场地,施放数量,施放单位等有关详细情况,并严格按照批准要求限期实施。未经审核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放空飘气球。
三、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强化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搞好氢气球的安全灌气,施放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县气象局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加大对《条例》和《办法》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宣传贯彻《条例》和《办法》的良好氛围。切实履行好气球施放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对在开展施放氢气球活动中的违规,违章行为,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申报《施放气球资质证》办理的单位,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要及时转报,对宣传,庆典,商贸等活动中,需要使用空飘气球,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审批,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
县工商局要严格系留气球广告的监督管理,对超出经营范围或不具备系留气球施放技术资质的单位擅自发布系留气球广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县市政管理局要严格场地审批,对不具备系留气球施放技术资质或未经批准施放系留气球活动的单位,坚决不予审批,同时加强对己批准施放系留气球活动的场地监督检查,督促施放单位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严肃查处违规施放行为。
县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气体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施放气球场地的消防安全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使用氢气和己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在施放气球过程中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县商委要切实加强对氢气运输,储存及充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县安监局要严格通用航空飞行和施放气球作业的审批程序,加强日常监督,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气球施放活动直接关系航空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改善系留气球施放活动的安全状况。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气球灌充,施放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部门将严格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