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监函[201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5部门第1586号联合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淘汰和禁用高毒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日起,停止受理特丁硫磷原药、杀扑磷原药、甲拌磷原药、克百威原药、灭多威原药、灭线磷原药、氧乐果原药、水胺硫磷原药、溴甲烷原药、硫丹原药、特丁硫磷颗粒剂、40%杀扑磷乳油、甲拌磷乳油、甲基异柳磷乳油、3%克百威颗粒剂、灭多威乳油、灭线磷颗粒剂、56%磷化铝片剂、40%氧乐果乳油、35%水胺硫磷乳油、硫丹乳油等21种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停止审查批准上述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对于公告中的磷化锌原药、特丁硫磷原药和特丁硫磷颗粒剂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公告2010年第122号)中的磷化锌原药、林丹、氯化苦、10%草甘膦水剂等6个产品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要依法撤回。请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1年11月31日前对照《执行新颁产业政策等规定需撤回及注销的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见附件),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的有关要求,依法履行撤回工作相关程序,并将本辖区相关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撤回申请材料上报总局。
三、对于生产许可证已被撤回的,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尽快按照证书注销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注销有关程序,并按照《关于注销国家级证书上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可中心[2008]6号)的具体要求,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报送生产许可证注销材料。
联系人:贾贺峰、秦树桐,电话:010-58811758、82262225,邮箱:jiahf@cnis.gov.cn。
附件:执行新颁产业政策等规定需撤回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发布文号: 质检监函[201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5部门第1586号联合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淘汰和禁用高毒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日起,停止受理特丁硫磷原药、杀扑磷原药、甲拌磷原药、克百威原药、灭多威原药、灭线磷原药、氧乐果原药、水胺硫磷原药、溴甲烷原药、硫丹原药、特丁硫磷颗粒剂、40%杀扑磷乳油、甲拌磷乳油、甲基异柳磷乳油、3%克百威颗粒剂、灭多威乳油、灭线磷颗粒剂、56%磷化铝片剂、40%氧乐果乳油、35%水胺硫磷乳油、硫丹乳油等21种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停止审查批准上述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对于公告中的磷化锌原药、特丁硫磷原药和特丁硫磷颗粒剂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公告2010年第122号)中的磷化锌原药、林丹、氯化苦、10%草甘膦水剂等6个产品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要依法撤回。请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1年11月31日前对照《执行新颁产业政策等规定需撤回及注销的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见附件),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的有关要求,依法履行撤回工作相关程序,并将本辖区相关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撤回申请材料上报总局。
三、对于生产许可证已被撤回的,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尽快按照证书注销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注销有关程序,并按照《关于注销国家级证书上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可中心[2008]6号)的具体要求,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报送生产许可证注销材料。
联系人:贾贺峰、秦树桐,电话:010-58811758、82262225,邮箱:jiahf@cnis.gov.cn。
附件:执行新颁产业政策等规定需撤回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