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有关区(县)经委: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切实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做好本市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市经委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建立并维护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经委核定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关区县经委负责本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专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和有关信息统计情况进行核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并如实、按期上报有关信息。
二、严格工作程序,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做好无害化处理信息报送和补贴资金申请工作。
(一)信息报送程序
1.宰前。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已死亡的生猪,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3)的要求填报有关信息;宰前检疫中发现的病害活猪或仓亡生猪,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1)的要求填报有关信息。
2.宰后检验。宰后检验中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2)的要求填报有关信息。
3.每日上报。每日屠宰加工完毕,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将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中填写的原始报表汇总,并将信息上传至本市猪肉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
4.月度报表。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将上月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表4)上报市、区(县)经委。
5.季度报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由市经委将上季度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商务部,并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二)补贴资金申领程序
1.每年7月和次年1月10日前,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病害猪货主填写半年度《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5)、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填写半年度《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6),报各区县经委初审盖章后上报市经委,经市经委审核确认后发函至市财政局并附各生猪屠宰厂(场)或病害猪货主的财政补贴申领表。
2.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审核的财政补贴申领表按财政拨付管理要求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病害猪货主。
三、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屠宰厂(场)规范运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做好无害处理工作,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记录表至少保存五年。
有关区县经委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一要重点加强对病害猪检出率连续三个月超过0.5%或低于0.2%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二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原始记录台帐的检查。三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处罚。
市经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规章制度,是否有截留货主的病害猪损失补贴资金等情况。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略)
发布文号:
有关区(县)经委: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切实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做好本市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市经委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建立并维护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经委核定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关区县经委负责本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专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和有关信息统计情况进行核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并如实、按期上报有关信息。
二、严格工作程序,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做好无害化处理信息报送和补贴资金申请工作。
(一)信息报送程序
1.宰前。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已死亡的生猪,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3)的要求填报有关信息;宰前检疫中发现的病害活猪或仓亡生猪,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1)的要求填报有关信息。
2.宰后检验。宰后检验中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2)的要求填报有关信息。
3.每日上报。每日屠宰加工完毕,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将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中填写的原始报表汇总,并将信息上传至本市猪肉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
4.月度报表。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将上月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表4)上报市、区(县)经委。
5.季度报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由市经委将上季度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商务部,并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二)补贴资金申领程序
1.每年7月和次年1月10日前,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病害猪货主填写半年度《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5)、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填写半年度《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6),报各区县经委初审盖章后上报市经委,经市经委审核确认后发函至市财政局并附各生猪屠宰厂(场)或病害猪货主的财政补贴申领表。
2.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审核的财政补贴申领表按财政拨付管理要求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病害猪货主。
三、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屠宰厂(场)规范运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做好无害处理工作,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记录表至少保存五年。
有关区县经委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一要重点加强对病害猪检出率连续三个月超过0.5%或低于0.2%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二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原始记录台帐的检查。三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处罚。
市经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规章制度,是否有截留货主的病害猪损失补贴资金等情况。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