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办[2008]108号
各市安全监管局,有关省部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预警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8〕1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预警责任
我省是全国自然灾害较严重的省份之一。台风日益频繁,且强度大;暴雨强度大、风暴潮和洪涝灾害严重;突发性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发生频率高,危害程度大等。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从“创建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自然灾害预警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要明确主管负责人和牵头机构,落实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收发、报送等工作。
二、健全预警机制,畅通信息渠道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要加强与本地气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市、县、乡三级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接到上级发出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通知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并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预警通知以传真形式传发,各地和有关单位向省安全监管局反馈预警工作情况传真至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传真:0571-87053072)。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做好信息跟踪和反馈工作。收到省安全监管局传发的预警通知后,每24小时跟踪一次;收到省安全监管传发的紧急预警通知后,每12小时跟踪一次,并将跟踪情况及时报省安全监管局,直至警报解除。要做好事后总结评估工作。
请各市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省部属企业将负责自然灾害预警工作的分管负责人、牵头机构及预警信息接收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见总局文件附件),于2008年6月20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7053080,87053040(传真);电子邮箱:safe@zjsafety.gov.cn。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办[2008]108号
各市安全监管局,有关省部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预警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8〕1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预警责任
我省是全国自然灾害较严重的省份之一。台风日益频繁,且强度大;暴雨强度大、风暴潮和洪涝灾害严重;突发性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发生频率高,危害程度大等。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从“创建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自然灾害预警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要明确主管负责人和牵头机构,落实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收发、报送等工作。
二、健全预警机制,畅通信息渠道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要加强与本地气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市、县、乡三级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接到上级发出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通知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并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预警通知以传真形式传发,各地和有关单位向省安全监管局反馈预警工作情况传真至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传真:0571-87053072)。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做好信息跟踪和反馈工作。收到省安全监管局传发的预警通知后,每24小时跟踪一次;收到省安全监管传发的紧急预警通知后,每12小时跟踪一次,并将跟踪情况及时报省安全监管局,直至警报解除。要做好事后总结评估工作。
请各市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省部属企业将负责自然灾害预警工作的分管负责人、牵头机构及预警信息接收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见总局文件附件),于2008年6月20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7053080,87053040(传真);电子邮箱:safe@zjsafety.gov.cn。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