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06:35: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7]4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6〕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雷电灾害具有突发性、毁灭性特点,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威胁很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
二、认真落实防雷减灾措施
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雷电灾害工作管理职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严禁无资质或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技术服务,依法查处违反防雷减灾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加快全市雷电监测预警预报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和预报预警业务;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雷电天气的预报预警水平;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12121”电话、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雷击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查验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对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的审核意见;对无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进行质量验收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查验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审核意见;对无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不予验收备案。
企业申请办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经营许可证时,应向有关部门提供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有资质的防雷专业技术部门出具的年度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报告。
安监、公安消防、经贸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防雷电装置安全性能年度检测工作。
各单位要强化防雷电安全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已有的防雷装置,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动向有防雷检测资质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安全性能年度检测,及时消除隐患。对《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实施以来,未经气象行政主管部门防雷审核、验收或审核、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要于2007年9月底前办理审核、验收手续,对存在的隐患要抓紧整改。
各防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资质、资格认证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及时向申请单位出具技术评价意见或检测验收报告,开展防雷工程技术服务。
三、做好防雷减灾应急处置工作
雷电灾害对电力、交通、通信、石化等行业影响重大。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雷电灾害发生以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对发生雷电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防雷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防雷减灾工作宣传力度,结合典型案例,在基层社区、林区、乡村、学校等开展经常性、广泛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要加强对农村的防雷科普知识宣传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短信等媒体,大力宣传雷电防御科普知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消除群众的迷信和恐惧心理,增强其防雷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有效减少雷电灾害的影响和损失。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