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文号: 国核安发[2011]200号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301换料大修后首次临界的请示》(核秦核安发〔2011〕45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并组织检查组于2011年12月14日至16日对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进行了第一次换料大修后反应堆首次临界前例行核安全检查(检查报告见附件)。根据审评结论和检查结果,现批准你公司在机组状态满足技术规格书规定的条件,并经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认后,可以实施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第一次换料大修后反应堆首次临界活动。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进行机组临界启动操作,保证机组启动安全。如果启动过程中发生影响三号机组临界安全的事件,应立即停止启动操作,并及时向我局和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
附件: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第一次换料大修后反应堆首次临界前核安全检查报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第一次换料大修后反应堆首次临界前核安全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11年12月14-16日
一、 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二)《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及相关导则;
(三)《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及相关导则;
(四)《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及相关导则;
二、 检查内容
(一)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首循环的运行情况;
(二)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第一次大修的总体实施情况(含在役检查情况);
(三)大修中重要安全相关修改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辐射防护情况;
(五)质量保证活动的实施情况;
(六)大修后反应堆首次临界前的准备工作;
(七)装料许可证条件落实情况和历次核安全检查要求执行情况;
(八)其他核安全相关专题。
三、检查活动
2011年12月14-16日,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对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第一次换料大修后反应堆首次临界前核安全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由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华东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的人员组成(名单见附一)。
检查组听取了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首循环运行、第一次换料大修的实施、质量保证活动、大修后反应堆首次临界前的准备工作和装料许可证条件以及历次核安全检查要求执行情况等情况的汇报。
检查组分三个小组,分别对系统运行和定期试验、设备状况和在役检查、质量保证与经验反馈等内容开展检查,对相关记录、文件进行了抽查,现场检查了相关设施设备,并与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了对话。营运单位(名单见附二)对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结果和整改要求
检查组认为,营运单位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正常,运行事件、大修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基本上得到了妥善处理,主要的预防性维修、修改、定期试验和在役检查等项目均按计划实施,未发现重大异常。人员的辐射剂量控制在限值范围内,换料大修后反应堆首次临界所需文件基本齐备,机组已基本具备重新临界启动的条件。
检查组要求,营运单位应按计划完成本次大修的剩余项目,并按照要求检查确认电厂状态满足运行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营运单位应及时将剩余项目完成情况及检查结果报告华东站。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针对3号机组应急柴油机组压缩空气分配器在缺陷处理后又重复发生启动故障的情况,营运单位应进一步完善运行事件的管理,进一步开展根本原因分析,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事件补充报告。
(二)针对本次大修新增的两处辅助系统管道支撑焊缝(3r11009a9、a10)不可达项目,营运单位应及时更新在役检查的不可达项目清单,并采取相应监督措施。
(三)针对本次大修发现的中压安注管道焊缝缺陷并返修的情况,营运单位应在后续3次换料大修中采用液体渗透检测和射线检测方法进行跟踪评价。
(四)针对本次大修出现的分包商人员表面污染、放射性物品未经检查带出控制区的问题,营运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分包商管理,完善人员辐射防护培训。
(五)针对《辐射控制区管理》程序与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不一致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全面审查辐射防护的管理程序,及时修订相关内容。
(六)针对运行技术规格书的修改内容,营运单位应及时更新与运行技术规格书相关的文件,并做好培训工作。
(七)针对部分分包试验缺少营运单位审批或确认的情况,营运单位应进一步规范定期试验报告的管理,确保试验报告的有效性。
(八)针对定期试验数据记录修改和签字不规范、蒸汽发生器手孔螺栓在拆装时发生多次损坏而未提出纠正措施、质保监查表缺少监查依据栏等问题,营运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质量保证工作,确保文件控制、纠正措施、质保监查的有效性。
(九)针对个别质量缺陷报告(qdr)中无维修规程与相应的验收准则的问题,营运单位应进一步完善设备缺陷处理的管理,确保设备维修质量的可追溯性。
对于上述核安全管理要求,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在三号机组临界后一个月内将纠正措施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并将相关经验反馈到四号机组,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附一:
检查组人员名单
附二:
受检人员名单
发布文号: 国核安发[2011]200号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301换料大修后首次临界的请示》(核秦核安发〔2011〕45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并组织检查组于2011年12月14日至16日对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进行了第一次换料大修后反应堆首次临界前例行核安全检查(检查报告见附件)。根据审评结论和检查结果,现批准你公司在机组状态满足技术规格书规定的条件,并经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认后,可以实施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第一次换料大修后反应堆首次临界活动。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进行机组临界启动操作,保证机组启动安全。如果启动过程中发生影响三号机组临界安全的事件,应立即停止启动操作,并及时向我局和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
附件: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第一次换料大修后反应堆首次临界前核安全检查报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第一次换料大修后反应堆首次临界前核安全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11年12月14-16日
一、 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二)《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及相关导则;
(三)《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及相关导则;
(四)《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及相关导则;
二、 检查内容
(一)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首循环的运行情况;
(二)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第一次大修的总体实施情况(含在役检查情况);
(三)大修中重要安全相关修改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辐射防护情况;
(五)质量保证活动的实施情况;
(六)大修后反应堆首次临界前的准备工作;
(七)装料许可证条件落实情况和历次核安全检查要求执行情况;
(八)其他核安全相关专题。
三、检查活动
2011年12月14-16日,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对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第一次换料大修后反应堆首次临界前核安全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由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华东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的人员组成(名单见附一)。
检查组听取了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首循环运行、第一次换料大修的实施、质量保证活动、大修后反应堆首次临界前的准备工作和装料许可证条件以及历次核安全检查要求执行情况等情况的汇报。
检查组分三个小组,分别对系统运行和定期试验、设备状况和在役检查、质量保证与经验反馈等内容开展检查,对相关记录、文件进行了抽查,现场检查了相关设施设备,并与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了对话。营运单位(名单见附二)对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结果和整改要求
检查组认为,营运单位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正常,运行事件、大修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基本上得到了妥善处理,主要的预防性维修、修改、定期试验和在役检查等项目均按计划实施,未发现重大异常。人员的辐射剂量控制在限值范围内,换料大修后反应堆首次临界所需文件基本齐备,机组已基本具备重新临界启动的条件。
检查组要求,营运单位应按计划完成本次大修的剩余项目,并按照要求检查确认电厂状态满足运行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营运单位应及时将剩余项目完成情况及检查结果报告华东站。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针对3号机组应急柴油机组压缩空气分配器在缺陷处理后又重复发生启动故障的情况,营运单位应进一步完善运行事件的管理,进一步开展根本原因分析,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事件补充报告。
(二)针对本次大修新增的两处辅助系统管道支撑焊缝(3r11009a9、a10)不可达项目,营运单位应及时更新在役检查的不可达项目清单,并采取相应监督措施。
(三)针对本次大修发现的中压安注管道焊缝缺陷并返修的情况,营运单位应在后续3次换料大修中采用液体渗透检测和射线检测方法进行跟踪评价。
(四)针对本次大修出现的分包商人员表面污染、放射性物品未经检查带出控制区的问题,营运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分包商管理,完善人员辐射防护培训。
(五)针对《辐射控制区管理》程序与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不一致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全面审查辐射防护的管理程序,及时修订相关内容。
(六)针对运行技术规格书的修改内容,营运单位应及时更新与运行技术规格书相关的文件,并做好培训工作。
(七)针对部分分包试验缺少营运单位审批或确认的情况,营运单位应进一步规范定期试验报告的管理,确保试验报告的有效性。
(八)针对定期试验数据记录修改和签字不规范、蒸汽发生器手孔螺栓在拆装时发生多次损坏而未提出纠正措施、质保监查表缺少监查依据栏等问题,营运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质量保证工作,确保文件控制、纠正措施、质保监查的有效性。
(九)针对个别质量缺陷报告(qdr)中无维修规程与相应的验收准则的问题,营运单位应进一步完善设备缺陷处理的管理,确保设备维修质量的可追溯性。
对于上述核安全管理要求,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在三号机组临界后一个月内将纠正措施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并将相关经验反馈到四号机组,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附一:
检查组人员名单
序号 | 姓 名 | 单 位 | 职务/职称 |
1 | 严天文 | 环境保护部核安全司 | 处 长 |
2 | 张 琳 | 环境保护部核安全司 | 项目官员 |
3 | 韩文平 | 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监督站 | 副主任 |
4 | 陈卫平 | 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监督站 | 处 长 |
5 | 任 欧 | 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监督站 | 副处长 |
6 | 司永杰 | 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监督站 | 监督员 |
7 | 李 娟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部门副主任 |
8 | 孙国臣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部门副主任 |
9 | 段红卫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高 工 |
10 | 方 岚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高 工 |
11 | 文 静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高 工 |
12 | 孙海涛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工程师 |
13 | 庞宗柱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工程师 |
14 | 阎修平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工程师 |
15 | 关书威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工程师 |
16 | 焦 峰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工程师 |
17 | 李虎伟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工程师 |
18 | 张 锴 | 机械科学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 工程师 |
附二:
受检人员名单
序号 | 姓 名 | 单 位 | 职称/职务 |
1 | 王奇文 |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 副总经理 |
2 | 戚屯锋 |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 副总经理 |
3 | 刘崇都 |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 总经理助理 |
4 | 张兴田 |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 副总工程师 |
5 | 黄国炤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质保处 | 处 长 |
6 | 凌天云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大修处 | 处 长 |
7 | 张红耀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运行二处 | 副处长 |
8 | 丁有元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技术处 | 副处长 |
9 | 秦建华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技术处 | 副处长 |
10 | 陈建新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设计处 | 副处长 |
11 | 陈一峰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核安全处 | 副处长 |
12 | 王 川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安防处 | 副处长 |
13 | 卫毓卿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维修二处 | 副处长 |
14 | 孙 超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维修支持处 | 副处长 |
15 | 司先国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系统设备处 | 副处长 |
16 | 娄泰山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大修处 | 科 长 |
17 | 刘冬生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大修处 | 副科长 |
18 | 俞源高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核安全处 | 科 长 |
19 | 钟小华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核安全处 | 科 长 |
20 | 李兵华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核安全处 | 副科长 |
21 | 王建军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技术处 | 副科长 |
22 | 王海卫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技术处 | 副科长 |
23 | 李德佳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维修二处 | 科 长 |
24 | 查卫华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维修二处 | 副科长 |
25 | 吕文哲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质保处 | 副科长 |
26 | 曾进忠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安防处 | 高 工 |
27 | 付荣奇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核安全处 | 高 工 |
28 | 赵 坤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核安全处 | 高 工 |
29 | 代前进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技术处 | 工程师 |
30 | 操 丰 | 核电秦山联营公司技术处 | 工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