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11]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山东煤监局鲁东分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山东煤监局鲁东分局)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6)精神,坚决防范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1.增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充分发挥各级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2.强化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体系,配齐通风、抽采、地测等专业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3.严格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责任考核。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企业要通过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绩效考核,并加强相关统计工作,严格落实逐级上报制度。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事故约谈、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办制度。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追究区县政府和煤矿企业负责人责任。对因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管理体系建设
4.规范矿井瓦斯等级管理。高瓦斯和瓦斯异常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新建矿井初步设计前,必须提交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煤层瓦斯含量和涌出量预测报告。在建矿井在揭露煤层后必须立即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后方可申请各项验收。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项目在转入正式生产后3个月内要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都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以上鉴定结果应及时逐级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高瓦斯区的矿井以及存在瓦斯涌出异常区和煤层并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条件要求的矿井,都应建设完善的瓦斯抽采抽放系统,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实现安全开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建立完善瓦斯抽采系统,经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6.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全市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要求,建设完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并与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联网。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监测监控中心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煤矿井下各生产作业场所的监测监控,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区县要加强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建设,为不具备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能力的煤矿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设备正常运转。
7.强化煤矿日常瓦斯管理。煤矿企业矿长、总工程师要每日审阅瓦斯日报、瓦斯抽放日报及安全监测日报, 调度通风工作情况,掌握矿井通风瓦斯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各类仪器、仪表,特别是各类传感器等的维护、校验、使用和管理,保证处于正常状态。瓦斯超限报警监控系统要与煤矿矿长、总工程师等手机联网,并能实现及时报警;凡发现采掘工作面瓦斯异常涌出、工作地点出现微风、无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等,现场跟班矿长、队长、班组长、安全员要迅速下达命令停电撤出作业人员,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汇报矿长或调度室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井下有人员作业的场所瓦斯检查,高瓦斯矿井每班不得少于3次,低瓦斯矿井每班不得少于2次,并严格落实瓦检员现场交接班和“检查”、“汇报”、“对口”相互制约制度。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8.积极落实各项资金支持政策。继续通过争取中央、省预算内资金和安排市、区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针对高瓦斯煤矿开采成本高的实际,积极鼓励支持高瓦斯煤矿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具体办法待市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按国家政策研究制定后执行。
9.严格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各煤矿企业要持续增加安全投入,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政策规定和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提取到位、专款专用。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对阻碍或不按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行为严肃查处。
10.鼓励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支持和引导煤矿企业、科研院所以及大专院校加大科技投入,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加快瓦斯防治理论研究和工程化应用以及技术创新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鼓励专业机构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
四、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11.实行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治规定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瓦斯隐患,落实瓦斯防治各项措施。区县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瓦斯防治措施,听取瓦斯防治工作汇报;驻矿督查站要每天查阅瓦斯报表,对监测监控中心和井下作业现场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的矿井,驻矿督查员要及时向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报告,实施挂牌督办。各区县要建立瓦斯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12.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由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13.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瓦斯事故的煤矿必须进行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时限由区县政府确定。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矿井,由区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11]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山东煤监局鲁东分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山东煤监局鲁东分局)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6)精神,坚决防范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1.增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充分发挥各级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2.强化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体系,配齐通风、抽采、地测等专业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3.严格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责任考核。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企业要通过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绩效考核,并加强相关统计工作,严格落实逐级上报制度。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事故约谈、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办制度。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追究区县政府和煤矿企业负责人责任。对因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管理体系建设
4.规范矿井瓦斯等级管理。高瓦斯和瓦斯异常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新建矿井初步设计前,必须提交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煤层瓦斯含量和涌出量预测报告。在建矿井在揭露煤层后必须立即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后方可申请各项验收。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项目在转入正式生产后3个月内要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都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以上鉴定结果应及时逐级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高瓦斯区的矿井以及存在瓦斯涌出异常区和煤层并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条件要求的矿井,都应建设完善的瓦斯抽采抽放系统,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实现安全开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建立完善瓦斯抽采系统,经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6.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全市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要求,建设完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并与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联网。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监测监控中心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煤矿井下各生产作业场所的监测监控,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区县要加强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建设,为不具备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能力的煤矿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设备正常运转。
7.强化煤矿日常瓦斯管理。煤矿企业矿长、总工程师要每日审阅瓦斯日报、瓦斯抽放日报及安全监测日报, 调度通风工作情况,掌握矿井通风瓦斯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各类仪器、仪表,特别是各类传感器等的维护、校验、使用和管理,保证处于正常状态。瓦斯超限报警监控系统要与煤矿矿长、总工程师等手机联网,并能实现及时报警;凡发现采掘工作面瓦斯异常涌出、工作地点出现微风、无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等,现场跟班矿长、队长、班组长、安全员要迅速下达命令停电撤出作业人员,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汇报矿长或调度室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井下有人员作业的场所瓦斯检查,高瓦斯矿井每班不得少于3次,低瓦斯矿井每班不得少于2次,并严格落实瓦检员现场交接班和“检查”、“汇报”、“对口”相互制约制度。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8.积极落实各项资金支持政策。继续通过争取中央、省预算内资金和安排市、区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针对高瓦斯煤矿开采成本高的实际,积极鼓励支持高瓦斯煤矿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具体办法待市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按国家政策研究制定后执行。
9.严格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各煤矿企业要持续增加安全投入,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政策规定和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提取到位、专款专用。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对阻碍或不按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行为严肃查处。
10.鼓励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支持和引导煤矿企业、科研院所以及大专院校加大科技投入,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加快瓦斯防治理论研究和工程化应用以及技术创新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鼓励专业机构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
四、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11.实行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治规定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瓦斯隐患,落实瓦斯防治各项措施。区县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瓦斯防治措施,听取瓦斯防治工作汇报;驻矿督查站要每天查阅瓦斯报表,对监测监控中心和井下作业现场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的矿井,驻矿督查员要及时向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报告,实施挂牌督办。各区县要建立瓦斯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12.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由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13.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瓦斯事故的煤矿必须进行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时限由区县政府确定。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矿井,由区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