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文号: 国核安发[2011]199号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释放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的请示》(核秦设计发〔2011〕45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其导则,我局对你公司现场调试活动进行了监督,并组织检查组于2011年12月18日对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进行了离开90%额定功率前的例行核安全检查。结果表明,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已具备离开90%额定功率的基本条件。我局决定批准你公司实施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离开90%额定功率继续升功率的活动。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进行机组升功率操作,保证机组运行安全。如果升功率过程中发生影响四号机组安全的事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及时向我局和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发布文号: 国核安发[2011]199号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释放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的请示》(核秦设计发〔2011〕45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其导则,我局对你公司现场调试活动进行了监督,并组织检查组于2011年12月18日对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进行了离开90%额定功率前的例行核安全检查。结果表明,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已具备离开90%额定功率的基本条件。我局决定批准你公司实施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离开90%额定功率继续升功率的活动。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进行机组升功率操作,保证机组运行安全。如果升功率过程中发生影响四号机组安全的事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及时向我局和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