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23:51:05
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发电[2011]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杭州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9号)和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公通字〔2010〕12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平安杭州”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推动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摸清并消除火灾隐患,不断完善建筑消防设施,有效改善消防安全环境;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范围。第九批省、市、区(县、市)三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建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及高层和地下建筑。

(二)重点内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社会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完好情况;建筑室内及外墙装饰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防范情况;“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落实情况。 四、主要任务

(一)确保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对第九批省、市、区(县、市)三级政府公布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督办部门要加大整改督查力度,确保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督促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整改期限,督促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和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火灾的消防安全措施;对无法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关停隐患所在场所;对已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回头看”,确保火灾隐患不“回潮”。

(二)严格整治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文化、教育、工商、旅游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检查。公安机关要依法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落实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坚决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遏制消防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社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员工消防培训,确保达到“三懂三会”要求。

(三)加大对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包括建筑外保温系统、外墙装饰材料及外立面改造)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对未依法经过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或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对未依法经过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或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筑,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对投入使用的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其停工整改;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无法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消防控制室人员未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以及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拘留;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四)确保“三合一”场所消防隐患不反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力建设好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切实落实基层消防工作责任;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依法组织开展“三合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对能立即整改的,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采取“关、停、改、搬、防”等措施加快整改。整治完毕后,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市政府将组织抽查;公安、消防、发改、安全监管、建设、规划、工商、国土资源、房管、城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五)继续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建设、安全监管、电力、城管等部门联合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范围是用于生产经营单位3人以上员工居住且火灾隐患突出的出租房,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要积极组织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安全监管站、治安巡防队等基层组织和村(居)委会,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专管员、协管员等队伍的作用,全面排查辖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对居住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安、消防、建设、房管、工商、电力、安全监管、规划、城管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开展综合整治,严厉打击租赁双方的违法行为。各区、县(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验收结果。

(六)加强对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各区、县(市)公安消防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高层和地下建筑实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完好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组织员工和居民开展疏散逃生演练情况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要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强制执行,并督促高层和地下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五、工作步骤

本次大排查大整治从7月份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区、县(市)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

(二)全面排查阶段(7月21日至8月20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组织社会单位开展火灾隐患的排查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21日至11月30日前)。各级各部门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31日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公安消防局将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对各街道、各部门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及时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巩固深化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研究部署,确定排查整治重点,积极采取措施,扎实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迅速将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各基层单位,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指导,及时督查。市公安消防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帮扶指导工作,采取跟踪督办、分片包干等方式,督促各地做好消防安全隐患预防、排查、整改工作。对各地排查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51号)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监管,健全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和建筑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严格消防行政许可,加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消除滋生火灾隐患的根源。大力推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设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栏、专题,宣传工作任务,报道工作动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坚决曝光,对先进典型给予正面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消防安全检查整治的良好氛围。同时,集中宣传防火常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逃生自救常识等,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