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文号: 国核安函[2011]83号
三门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送厂址废物处理设施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的报告》(三门核安发〔2011〕12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评,认为《厂址废物处理设施初步安全分析报告》是可以接受的,其作为三门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的组成部分,现予以批复。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半年内,向我局提交满足放射性废物贮存、运输和处置要求的包装容器设计方案,并严格落实质量保证制度,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建造质量。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发布文号: 国核安函[2011]83号
三门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送厂址废物处理设施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的报告》(三门核安发〔2011〕12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评,认为《厂址废物处理设施初步安全分析报告》是可以接受的,其作为三门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的组成部分,现予以批复。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半年内,向我局提交满足放射性废物贮存、运输和处置要求的包装容器设计方案,并严格落实质量保证制度,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建造质量。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