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职业健康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14:08:53
发布部门: 青岛市安全监管局
发布文号: 青安监[2011]35号
市直及中央、省属驻青企业: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陆续发生了群发性职业危害事件,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根据市政府新一轮机构改革确定的“三定方案”,市安全监管局承担全市工矿商贸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主要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等工作。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决定在市属以上企业开展职业健康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掌握市直及中央、省属驻青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状况,督促企业治理职业危害防治薄弱环节,改善作业场所工作环境,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实现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治理范围

市直及中央、省属驻青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主要是非煤矿山开采、机械制造、石棉制品、冶炼、水泥制造、皮革加工、制鞋、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人造板及家具制造等生产单位,对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要重点治理。

三、治理主要内容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情况;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防护用品配备及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3.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4.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教育培训情况;

5.职业危害申报情况;

6.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告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7.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8.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置及维护、检修、保养情况;

四、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月22日至3月31日)

各单位组织职工学习国家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对照治理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切实消除职业危害隐患。

(二)督查检查阶段(4月1日-6月20日)

市安全监管局对市直及中央、省属驻青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没有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隐患排查治理、整改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职业危害严重、拒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三)总结阶段(6月21日-6月30日)

各单位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汇总,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制定改进措施,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市安全监管局根据执法检查情况,确定职业健康重点监管单位(职业危害严重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事关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严峻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要根据治理内容,细化治理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危害治理,依法履行职业危害治理主体责任。

(二)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各单位要广泛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树立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市安全监管局将借助“网格化”系统平台,搜集、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做好舆论监督,促进专项活动深入开展。

(三)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市安全监管局将把专项行动作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重要举措,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监管力度,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力求通过专项活动,进一步优化市直及中央、省属驻青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环境,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