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淄博市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淄安监字[2010]25号
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监局《山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鲁安监发[2010]21号)精神,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市安监局制定了《淄博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实际,细化实施方案,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扎实有效,不断提升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淄博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省安监局《山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鲁安监发[2010]21号)要求,结合全市非煤矿山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梳理非煤矿山情况。通过全面排查摸底,结合矿产资源整合、整顿关闭工作,梳清各区县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建(改建、扩建)、废弃、非法生产和已关闭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并登记建档,各区县将梳理情况(附件1.2)于3月31日前书面报市安监局。
(二)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通过企业自查、专家诊断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所有非煤矿山逐一进行全面检查,查清各类重、特大事故隐患,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16号),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责任到人,挂牌督办,进行集中整治,消灭事故于萌芽状态,切实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三)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加强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负责制。
(四)配合国土部门,做好矿产资源整合、整顿关闭工作,并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
二、检查工作安排
(一)节后恢复生产矿山的安全检查。对已停产矿山,在恢复生产前要督促矿山企业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排查隐患。对地下开采矿山和重点监控矿山,经区县安监局逐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企业要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指南》中列出的有关地下矿山、露天矿山、排土场、尾矿库等安全检查表(可登录国家安监总局一司网站下载相关表格),逐一对照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三)汛期前准备工作检查。汛期前,各区县要进行汛期停产撤人演练、防排水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安全运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及时消除;暂时确不能整改的,要严密进行监控,重特大隐患得不到有效监控和治理的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
三、检查工作重点
(一)节后恢复生产检查工作重点。地下开采矿山要重点检查顶板及采空区的监控治理、提升运输设备和安全保护装备、井下通讯设施、通风机械和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和探放水设备及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实、供电及供电保护系统等;露天开采矿山要重点检查台阶、边坡浮石、边坡稳定性及铲装运输设备、爆破器材等;尾矿库要重点检查坝体稳定、排洪防渗设施运行、排放筑坝等。
(二)汛期前准备工作检查重点是水文地质复杂、受河流水库威胁矿山、露天转地下开采矿山、存在大面积采空区矿山及下游波及范围内有村庄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
四、检查方法
(一)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所有矿山企业都要发动职工群众并组织精干力量,对本单位各生产系统、各工艺环节、各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危险程度确定和划分隐患等级,建立隐患档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大投入,及时整改到位。
(二)按比例做好抽查督导工作。各区县要分阶段按比例组织抽查工作,要全面检查和了解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对安全隐患多的企业,要组织专家队伍指导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县级抽查面不少于1/3,市级抽查面不少于1/5,其中对于地下矿山企业各区县安监局要逐个进行检查,市安监局及时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县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比例不少于1/2。
(三)各区县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和重点监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督促指导矿山企业组织专业力量及时进行治理。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8日前)。各区县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作出全面部署。
(二)节后恢复生产检查阶段(3月9日至3月15日)。各非煤矿山企业立即开展节后恢复生产检查,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对于隐患多、整改不力、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坚决不予恢复生产。
(三)自查自纠阶段(3月16日至4月30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认真学习安全检查表,对照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四)督促检查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各区县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矿山自查自纠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汛期前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市安监局开展重点督查。
(五)总结深化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巩固检查成果。各区县安监局于7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市安监局。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重要举措,务必切实抓紧抓好。各区县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淄博建设的高度上,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组织开展好本企业自查自纠工作。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区县结合实际,细化检查工作方案,周密部署,落实责任。要把专项检查工作和强化非煤矿山行政许可相结合,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整顿关闭工作相结合,确保检查工作全面彻底、不走过场。要把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重中之重,指导和帮助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三)协调联动,综合治理。各区县要以此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内部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检查工作的执行力。要加强信息统计和工作调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督促整改,建立档案。区县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予以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各区县和相关企业要及时建立档案,明确排查治理责任人,对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期间,请各区县安监局按照本通知要求每两个月向市局上报一次地下矿山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以便及时上报省安监局。
附件:1.已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一览表
2.新(改、扩)建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一览表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已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一览表
区县(盖章):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2010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汇总上报单位为各区县(高新区)安全监管局。
2.采掘施工企业不必填采矿许可证相关内容。
附件2:新(改、扩)建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一览表
区县(盖章):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2010年 月 日
说明:此表汇总上报单位为各区县(高新区)安全监管局。
附件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发布文号: 淄安监字[2010]25号
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监局《山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鲁安监发[2010]21号)精神,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市安监局制定了《淄博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实际,细化实施方案,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扎实有效,不断提升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淄博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省安监局《山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鲁安监发[2010]21号)要求,结合全市非煤矿山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梳理非煤矿山情况。通过全面排查摸底,结合矿产资源整合、整顿关闭工作,梳清各区县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建(改建、扩建)、废弃、非法生产和已关闭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并登记建档,各区县将梳理情况(附件1.2)于3月31日前书面报市安监局。
(二)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通过企业自查、专家诊断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所有非煤矿山逐一进行全面检查,查清各类重、特大事故隐患,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16号),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责任到人,挂牌督办,进行集中整治,消灭事故于萌芽状态,切实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三)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加强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负责制。
(四)配合国土部门,做好矿产资源整合、整顿关闭工作,并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
二、检查工作安排
(一)节后恢复生产矿山的安全检查。对已停产矿山,在恢复生产前要督促矿山企业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排查隐患。对地下开采矿山和重点监控矿山,经区县安监局逐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企业要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指南》中列出的有关地下矿山、露天矿山、排土场、尾矿库等安全检查表(可登录国家安监总局一司网站下载相关表格),逐一对照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三)汛期前准备工作检查。汛期前,各区县要进行汛期停产撤人演练、防排水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安全运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及时消除;暂时确不能整改的,要严密进行监控,重特大隐患得不到有效监控和治理的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
三、检查工作重点
(一)节后恢复生产检查工作重点。地下开采矿山要重点检查顶板及采空区的监控治理、提升运输设备和安全保护装备、井下通讯设施、通风机械和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和探放水设备及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实、供电及供电保护系统等;露天开采矿山要重点检查台阶、边坡浮石、边坡稳定性及铲装运输设备、爆破器材等;尾矿库要重点检查坝体稳定、排洪防渗设施运行、排放筑坝等。
(二)汛期前准备工作检查重点是水文地质复杂、受河流水库威胁矿山、露天转地下开采矿山、存在大面积采空区矿山及下游波及范围内有村庄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
四、检查方法
(一)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所有矿山企业都要发动职工群众并组织精干力量,对本单位各生产系统、各工艺环节、各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危险程度确定和划分隐患等级,建立隐患档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大投入,及时整改到位。
(二)按比例做好抽查督导工作。各区县要分阶段按比例组织抽查工作,要全面检查和了解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对安全隐患多的企业,要组织专家队伍指导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县级抽查面不少于1/3,市级抽查面不少于1/5,其中对于地下矿山企业各区县安监局要逐个进行检查,市安监局及时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县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比例不少于1/2。
(三)各区县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和重点监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督促指导矿山企业组织专业力量及时进行治理。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8日前)。各区县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作出全面部署。
(二)节后恢复生产检查阶段(3月9日至3月15日)。各非煤矿山企业立即开展节后恢复生产检查,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对于隐患多、整改不力、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坚决不予恢复生产。
(三)自查自纠阶段(3月16日至4月30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认真学习安全检查表,对照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四)督促检查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各区县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矿山自查自纠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汛期前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市安监局开展重点督查。
(五)总结深化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巩固检查成果。各区县安监局于7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市安监局。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重要举措,务必切实抓紧抓好。各区县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淄博建设的高度上,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组织开展好本企业自查自纠工作。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区县结合实际,细化检查工作方案,周密部署,落实责任。要把专项检查工作和强化非煤矿山行政许可相结合,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整顿关闭工作相结合,确保检查工作全面彻底、不走过场。要把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重中之重,指导和帮助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三)协调联动,综合治理。各区县要以此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内部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检查工作的执行力。要加强信息统计和工作调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督促整改,建立档案。区县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予以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各区县和相关企业要及时建立档案,明确排查治理责任人,对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期间,请各区县安监局按照本通知要求每两个月向市局上报一次地下矿山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以便及时上报省安监局。
附件:1.已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一览表
2.新(改、扩)建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一览表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已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一览表
区县(盖章):
序号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设计 能力 (万t/年) | 生产 能力 (万t/年) | 采矿许可证 | ||||||||
单位 | 许可证号 | 主要负责人 | 有效起止日期 | 许可证号 | 开采矿种 | 开采方式 | 生产规模 (万吨/年) | 开采深度 ( 米至 米) | 有效起止日期 |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2010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汇总上报单位为各区县(高新区)安全监管局。
2.采掘施工企业不必填采矿许可证相关内容。
附件2:新(改、扩)建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一览表
区县(盖章):
序号 | 建设情况 | 采矿许可证 | ||||||||||
单位 | 建设类型(新/改/扩) | 主要负责人 | 批准建设起止日期 | 设计 能力 (万t/年) | 生产 能力 (万t/年) | 许可证号 | 开采矿种 | 开采方式 | 生产规模 (万吨/年) | 开采深度 ( 米至 米) | 有效起止日期 |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2010年 月 日
说明:此表汇总上报单位为各区县(高新区)安全监管局。
附件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