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对尾矿库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各有关省辖市2009年底前必须全面完成尾矿库治理计划。目前,全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针对近期尾矿库治理过程中各地反映的一些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强调明确如下:
一、新增无主库的隐患治理问题。由于受金融危机冲击,近期又有一批矿山企业停产和倒闭,相应形成一批新的无主尾矿库。这些尾矿库的隐患治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在保证原计划治理项目保质保量实施的前提下,各地可统筹使用尾矿库专项治理资金,用于新增无主库的隐患治理工作。
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5%奖补资金的使用问题。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尾矿库治理工作由企业自主治理,隐患治理方案按管理权限报批。在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将奖补资金一次性拨付给尾矿库治理企业。
三、尾矿库监测监控设施问题。下游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尾矿库,应按要求装设尾矿库安全监测监控设施,应按照尾矿库的等别、具体特点选择监测监控设施的种类。监测监控设施的费用列入治理工程资金概算,以保证对重点尾矿库的监测监控。必要时,尾矿库比较集中的省辖市、县(市、区),可设立尾矿库监测监控显示终端。
四、尾矿库治理工程验收按立项审批权限,分别由立项审批部门组织验收。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省辖市、县(市、区)验收的治理项目组织抽查。
五、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一律不得挪做它用。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尾矿库治理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省财政将追回相关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发布文号:
各有关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对尾矿库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各有关省辖市2009年底前必须全面完成尾矿库治理计划。目前,全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针对近期尾矿库治理过程中各地反映的一些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强调明确如下:
一、新增无主库的隐患治理问题。由于受金融危机冲击,近期又有一批矿山企业停产和倒闭,相应形成一批新的无主尾矿库。这些尾矿库的隐患治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在保证原计划治理项目保质保量实施的前提下,各地可统筹使用尾矿库专项治理资金,用于新增无主库的隐患治理工作。
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5%奖补资金的使用问题。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尾矿库治理工作由企业自主治理,隐患治理方案按管理权限报批。在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将奖补资金一次性拨付给尾矿库治理企业。
三、尾矿库监测监控设施问题。下游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尾矿库,应按要求装设尾矿库安全监测监控设施,应按照尾矿库的等别、具体特点选择监测监控设施的种类。监测监控设施的费用列入治理工程资金概算,以保证对重点尾矿库的监测监控。必要时,尾矿库比较集中的省辖市、县(市、区),可设立尾矿库监测监控显示终端。
四、尾矿库治理工程验收按立项审批权限,分别由立项审批部门组织验收。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省辖市、县(市、区)验收的治理项目组织抽查。
五、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一律不得挪做它用。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尾矿库治理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省财政将追回相关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