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收市区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2020年08月03日16:22:02
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各县(市)继续按照现行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政策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免除市区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1.凡户籍在我市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上街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的城乡居(村)民。2.在郑州市区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郑州户籍的学生,驻郑部队现役军人。3.与在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在郑州市区居住的外来打工人员。以上人员在郑州市殡仪馆火化遗体,其丧属或单位在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享受免费范围内的惠民殡葬政策。第1项人员若在外地亡故者,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本着就近火化的原则,丧属可持居民户籍证明和火化手续等有效证件,到郑州市殡葬管理处确认,经确认审核后,享受免费范围内的殡葬惠民政策,到郑州市殡仪馆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减免费用。

二、免费项目每具遗体火化免收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共计810元,包括:1.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350元(本市行政区域内);2.平板式普通火化机遗体火化费280元;3.普通遗体冷藏柜两天的遗体存放费100元(殡仪馆或医院太平间);4.卫生防(腐)护用品80元。丧属或单位在办理遗体火化过程中,自运遗体或选用其他殡仪服务项目超出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部分,费用自理。按照殡葬管理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活动。接运遗体工作由殡仪馆或经依法批准的殡仪服务中心专用殡仪车负责运送。

三、费用免除方式金水等市内六区及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等群众遗体火化免收的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属或单位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由殡仪馆办理免费手续,由市财政按每火化1具遗体810元标准负担。2011年1月1日以来,凡符合享受免费范围内的惠民殡葬政策的人员,由丧属或单位持死者户籍证明和火化手续等有效证件,在郑州市殡仪馆火化遗体的,向郑州市殡仪馆提出申请,办理退回应减免费用;在外地火化遗体的,向郑州市殡葬管理处提出申请,办理退回应减免费用。

四、要求1.实行惠民殡葬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的惠民之心、爱民之举,是实施阳光殡葬,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尽快使惠民殡葬政策深入人心。2.市财政、民政部门要联合制定下发具体的实施办法。市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费用,严把审核关,发现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要责令其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市民政部门要建立督查机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3.各殡仪服务单位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优化服务环境,不断提高服务水平。4.各级财政、公安、物价、卫生、民族宗教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把好事办好做实。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